- 案由 天津远洋运输公司的“密云海”轮为天津联运服务公司承运了太原古交煤,后因确定实际运输吨数及滞期费发生纠纷。 案情 1989年7月21日,天津远洋运输公司与天津联运服务公司签订了航次运输协议,规
案由
天津远洋运输公司的“密云海”轮为天津联运服务公司承运了太原古交煤,后因确定实际运输吨数及滞期费发生纠纷。
案情
1989年7月21日,天津远洋运输公司与天津联运服务公司签订了航次运输协议,规定:天津远洋运输公司用“密云海”轮为天津联运服务公司运送太原古交煤土25000吨,由新港至厦门港,运价为每吨55元。运费预付50%,其余运费在货物装毕后三个银行工作日内汇入天津远洋运输公司帐户。装卸期为7天(24小时晴天工作日),以船舶抵装卸港锚地24小时起计算,至解脱最后一根缆绳或装完最后一钩货。滞期费以每天30000元计算。无速遣约定。
1989年7月27日,“密云海”轮抵达装货港锚地,货物装毕时间为1989年8月5日,启航时间为8月5日。
1989年8月13日,“密云海”轮抵厦门港锚地,8月15日开始卸货,卸毕时间为8月25日。
装货港有一天阴雨天气证明。
卸货港有一天阴雨天气记载,但未停工。
在此次运输中,“天津港货物交接清单”,“天津港务局水路货物货票”,“天津港第四港埠公司船舶作业卡片”及“密云海”轮第66航次水尺初估记载,装货港数字均为27579吨。卸货港厦门港以地磅计量数字为23890吨,在此证明中虽有“密云海”轮图章,但船方作了“根据水尺确认”的批注。
双方争议
天津远洋运输公司认为,按双方签订的沿海运输协议,已为天津联运服务公司运送了太原古交煤27579吨,共产生运费1 516 845元,但天津联运服务公司仅支付1292225元,尚欠运费224620元。依据协议中有关条款的规定,装卸时间应为168小时,实际占用了249小时,超出约定81小时,故天津联运服务公司应赔偿我公司船舶滞期费100000元,还应向我公司缴纳滞纳金。
天津联运服务公司认为:我公司向天津远洋运输公司承租的
“密云海”轮是为货主厦门国隆工贸有限公司运输煤,在天津港装
上船的27000吨的数字是货主提供的,我公司未予签认。而“密云
海”轮到达厦门港的过磅重量是23890吨,按照这个数字支付运费
是合理的。另关于滞期费条款内容显失公平,对船、货双方民事主
体间的权利义务是不相等的,此条款应属无效。
法院认定
此案由法院审理后认定:
天津远洋运输公司与天津联运服务公司双方签订的航次运输协议合法有效。天津远洋运输公司已按合同规定履行了应尽的义务。按照我国航运惯例及合同约定,“密云海”轮第66航次实际运送太原古交煤应以装货港数字为准,即27 579吨,天津联运服公司应依此数字计算运费支付给天津远洋运输公司。天津远洋运输公司请求的100000元船舶滞期费予以支持。
处理结果
此案由法院判决如下:
1.天津联运服务公司赔付天津远洋运输公司运费224 620元。
2.天津联运服务公司赔付天津远洋运输公司船舶滞期费100000元。
3.本案受理费7 379.30元,由天津联运服务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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