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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池航运公司船舶滞期费纠纷
字号:T|T 2006年04月03日10:04     
  • 案由 贵池航运公司承运粳稻,应托运人要求转港,双方因船舶滞期费用发生纠纷。 案情 1991年4月23日,乌沙粮油管理站与贵池航运公司签订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运单)。合同约定:贵池航运公司为乌沙粮油管理
案由 贵池航运公司承运粳稻,应托运人要求转港,双方因船舶滞期费用发生纠纷。 案情 1991年4月23日,乌沙粮油管理站与贵池航运公司签订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运单)。合同约定:贵池航运公司为乌沙粮油管理站承运粳稻476吨,由贵池乌沙港至江苏如皋张黄港交张黄港粮站,运价按安徽省运价下浮10%。同日,贵池航运公司所属“贵挂0414”、“贵挂0425”、“贵挂0456”、“贵挂0483”、“贵挂0507”、 “贵挂0508”6艘船舶共受载粳稻476吨从马沙港起航,4月28日抵达目的港,29日0800时向收货人报到。 收货方改变卸载地点,要求贵池航运公司的6艘船舶转港至66里外的袁桥何庄。承运船舶三次电告乌沙粮油管理站,告知船舶动态并要求来人解决卸载问题。 1991年5月10日,马沙粮油管理站抵达如皋,11日1800时与贵池航运公司在如皋石庄交通管理所商定船舶转港袁桥、何庄事实。 1991年5月12日,船舶从张黄港启航,5月14日抵达何庄,15日0800报到,16日2000时卸载完毕,至此,贵池航行公司船舶滞期12天,转港航行66公里。 1991年5月26日,马沙航务管理站按《安徽省水路货物运价规则》为贵池航运公司、马沙粮油管理站补办转港手续,并结算转港费。 双方争议 贵池航运公司认为:我方承运粳稻从马沙至如皋,4月28日抵达乌沙粮油管理站指定港,5月17日卸载完毕。其间,应乌沙粮油管理站要求转港一次,扣除船舶在途航行时间,造成我公司船舶滞期15天,请求乌沙粮油管理站偿付船舶滞期费。 乌沙粮油管理站认为:我方在与贵池航运公司代理人签订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时已约定无滞期费,同时,在结算转港时进一步明确不支付滞期费,并提高计算转港费,以对滞期损失进行补偿,我方不应再承担滞期责任。 法院认定 此案经法院审理后认定:贵池航运公司与乌沙粮油管理站签订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及转港协议有效。贵池航运公司已履行了合同和协议约定的义务,乌沙粮油管理站违约造成船舶滞期,应承担滞期损失。 处理结果 此案由法院判决如下: 乌沙粮油管理站偿付贵池航运公司船舶滞期费8568元。 案件受理费352.72元由乌沙粮油管理站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