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由 1990年9月7日凌晨0400时,“浙苍付机304号”船在临海附近海面沉没,船舶所载1302箱啤酒全部灭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9 000余元。 案情 1990年8月27日,苍南县龙港综合中心店与“浙苍付机304号”船
案由
1990年9月7日凌晨0400时,“浙苍付机304号”船在临海附近海面沉没,船舶所载1302箱啤酒全部灭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9 000余元。
案情
1990年8月27日,苍南县龙港综合中心店与“浙苍付机304号”船船主在苍南县龙港镇口头约定,苍南县龙港综合中心店的大梁山啤酒1302箱(重量44.9吨)由“浙苍付机304号”船自宁海运到龙港,运费为每箱1.5元。
1990年9月6日晚,“浙苍付机304号”船装载1302箱啤酒自宁海启航。1990年9月7日凌晨0400时,当“浙苍付机304号”船航行至临海附近海面时,船舶沉没。船上所载苍南县龙港综合中心店的1302箱啤酒全部灭失。
气象条件:1990年9月7日凌晨时风力为4一5级,风向东北。
船舶条件:“浙苍付机304号”船,系木质运输船,核定载重吨为40吨,主机功率29.4千瓦。
双方争议
苍南县龙港综合中心店认为:“浙苍付机304号”船承运我店的1302箱啤酒,由于船超载过重又开错航线,致使在临海海面搁浅而沉没,造成我店经济损失39 000元。“浙苍付机304号”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浙苍付机304号”船认为:苍南县龙港综合中心店指控我船超载是故意捏造事实,“浙苍付机304号”船的载重吨位为40吨而不是30吨,并且船并未开错航线。船舶沉没的事故原因是由于被18号强台风袭击,确实是人力不可抵抗的。
法院认定
此案经法院审理,取得了事故报告,船舶资料,气象咨询报告等证据后,法院认定:“浙苍付机304号”船在临海附近海面发生沉没事故时,海面风力4一5级,而“浙苍付机304号”船的抗风能力为6级,因此,此次海损事故并非不可抗力。
“浙苍付机304号”船超载5吨,已属不适航船舶,此次海损事故是由超载引起的。“浙苍付机304号”船应对苍南县龙港综合中心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浙苍付机304号”船向苍南县龙港综合中心店赔付人民币43023.60元,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1738.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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