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由 大冶航运公司承运2850吨煤自黄百至镇江,后转运至江阴港,因运费、滞期费、转港费与托运人发生争议。 案情 1989年3月10日,东海设备公司受昆山发展公司委托购煤。13日,东海设备公司以昆山发展公
案由
大冶航运公司承运2850吨煤自黄百至镇江,后转运至江阴港,因运费、滞期费、转港费与托运人发生争议。
案情
1989年3月10日,东海设备公司受昆山发展公司委托购煤。13日,东海设备公司以昆山发展公司的名义与荆门物资公司签订购销煤炭合同。21日,东海设备公司与昆山发展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烟煤质量不符,镇江涑壁电厂不收货,需转港时所有转港费等一切经济损失由东海设备公司负责。
1989年4月7日,大冶航运公司所属403船队为东海设备公司,昆山发展公司承运煤炭2850吨,由黄石港至镇江港。由于东海设备公司所购煤炭质量问题,没法交货,致使大冶航运公司船队在镇江港滞期五天。
1989年4月14日,大冶航运公司与东海设备公司签订了“延期及转港费用协议”,双方确认转港费和延期费为52440元。大冶航运公司所属403船队抵江阴港后,由上海派人带款付给大冶方,大冶方见到付款凭证后,方可卸煤。上海方超过三天不付款,大冶方有权就地拍卖煤,抵作运费和延期费损失。
1989年4月14日下午,大冶航运公司所属403船队抵江阴港,并按规定时间将煤全部卸完,昆山发展公司也实际收货,但东海设备公司未付转港费、滞期费。
各方争议
大冶航运公司认为:我公司所属403船队承运2850吨煤由黄石港至镇江港后,东海设备公司与昆山发展公司迟迟不卸货,造成船舶压港五天。后我公司与东海设备公司代表达成书面协议,将煤转运至江阴港,东海设备公司给付转港费和滞期费。我公司船队将煤运抵江阴港卸货,但东海设备公司拒不付款。
东海设备公司认为:1989年4月14日签订的转港协议不应视作我公司与大冶航运公司之间的协议,是昆山发展公司委托上海代表决定将煤转运江阴港。
昆山发展公司认为:1989年4月14日东海设备公司与大冶航运公司签订的转港协议不能视作我公司与大冶航运公司之间的协议。我公司发给东海设备公司的委托书仅限于煤炭购销业务,并未授予有关转港费用的处理权限。
法院认定
此案经法院审理后认定
1989年3月21日,东海设备公司与昆山发展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有效。
大冶航运公司与东海设备公司签订的转港费、延期费协议,除转港费、延期费超出国家规定部分无效外,其余部分均为有效。
大冶航运公司履行了义务,按照《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昆山发展公司本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因东海设备公司为其代购煤炭质量不合格,收货人镇江谏壁电厂拒收货物,造成大冶航运公司船舶滞期和转港,故应由东海设备公司承担经济责任。
东海设备公司所述与大冶航运公司签订的转港协议是接受昆山发展公司的委托,其理由不能成立。昆山发展公司不应承担转港费、船舶滞期费的经济责任。
处理结果
此案由法院判决如下:
1.东海设备公司付给大冶航运公司转港运费9781.20元,船舶滞期费8550元;资金利息6599.23元;三项共计25430.43元。
2.案件受理费2083元,大冶航运公司承担1063元,东海设备公司承担10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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