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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潜在缺陷导致沉没,实行最高赔偿限额案
字号:T|T 2006年03月28日10:17     
  • 案由 “晋海127”轮载联盛百货商店购买的20箱女式衬衫及其他货物从上海驶往广东汕头。当航至浙江玉环县海面时,船舶倾斜后沉没,船上货物全部灭失。 案情 1987年6月14日,联盛百货商店在上海针织十四厂
案由 “晋海127”轮载联盛百货商店购买的20箱女式衬衫及其他货物从上海驶往广东汕头。当航至浙江玉环县海面时,船舶倾斜后沉没,船上货物全部灭失。 案情 1987年6月14日,联盛百货商店在上海针织十四厂购买一批女式衬衫并委托厂方代办托运。上海针织十四厂再委托包装托运站代办托运,由于当时厂方不明确货物保险事宜,包装托运站自行替货主投保货物运输综合险(二类),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另又支付运费人民币51元。 “晋海127”轮,系木壳沿海运输船,主机功率110千瓦,核定载重吨位96吨,船检有效期自1987年5月14日至1988年5月13日止。 “晋海127”轮经上海港务局办理完承运手续,在该码头装上92吨货物(其中包括联盛百货商店的20箱女式衬衫以及钢管、电冰箱、缝纫机、化工原料等)后,于1987年7月3日凌晨离开上海驶往广东汕头。 1987年7月3日,约1800时,因能见度不良,该轮停泊在浙江定海大猫山附近海面。 1987年7月4日,约0600时续航。 1987年7月5日,约0045时,当该轮航行至浙江玉环大鹿山西南约3海里处时,船长发现航行不五常,即令水手检查,发现船前舱及机舱已进水,虽采取抢救措施仍无效,约航行10分钟后,船身向左前方倾斜,随之沉没,船上人员后被途经的他船救起,但船上的货物已全部灭失。 联盛百货商店在此起海损事故中货物损失计人民币11059元。 玉环县气象资料:1987年7月4日、5日天气为阴到多云,无降水、雾等视程障碍,仅在7月4日0645时出现短时8级大风。 玉环县港航监督的调查分析:“晋海127”轮除超载情况不详以外是船体本身不够好,由于在重载水压力过大及当时海面上有浪的振动下,前舱的灰带脱落后进水,特别是前舱装有粉制化工原料,含水量很大,前舱过于加重,船首倾斜,致使发生沉船事故。 事后“晋海127”轮已无法打捞,其船损由保险公司负责赔付,全程货物的运费分两段结算,上海至浙江坎门段的运费3848.98元由船方所得,浙江坎门至广东汕头段的运费5067.52元退回货方。 双方争议 联盛百货商店认为:我方因迟迟未收到货物与上海针织十四厂联系时,才得知“晋海127”轮因超载已在途中沉没,货物灭失,为此要求“晋海127”轮赔偿我方实际损失。 “晋海127”轮认为:我轮所载运货物的总重量并未超过核定的载重吨位,因而所谓“超载”并无根据。我轮在航行途中遇风浪沉没,货方和船方的保险公司与当地港监部门对事故作了处理,部分运费已退还给货主,故我轮不再承担对联盛百货商店的赔偿义务。 法院认定 “晋海127”轮已在托运人提交的货物运单(货票)上鉴认,因而有义务将承运的货物安全地运至目的港。“晋海127”轮作为一艘检验合格的海船在气象条件正常的情况下应有能力安全驶抵目的港,但实际上由于船体不够好,受浪振动后,弓l起前舱灰带脱落,致使船舱进水,加之前舱所载粉制化工原料含水量大,使得船首倾斜沉没。船方未能提供该轮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已做到克尽职守、谨慎处理的证据,故法院承认处理该起海损事故的主管机关的调查结论。另经核,“晋海127”轮在发生海损事故的航次中所载货物的总重量未超过其载重吨位。 法院认为:本起海损事故系由于“晋海127”轮的船舶潜在缺点造成的,由于承运人未能做到谨慎处理加以避免,亦负有过失,故承运人对本船承运货物所遭受的损害应当负责赔偿。鉴于承运人属集体所有制航运单位,对负责赔偿的经济损失系按海损最高赔偿额的规定办理。根据本案事实,以船舶价值、运费所得的赔偿为限,而“晋海127”轮在发生海损事故时当即沉没,不存在船舶价值,故本案应以承运人在发生海损事故的航次中实际已经收到的运费来计算赔偿。 处理结果 此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互相谅解,达成协议: l.承运人一次性赔付联盛百货商店人民币3000元。 2.本案的诉讼费共计182元,由双方各自负担半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