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由 灌云木材公司的钢材通过雨花联运公司交由滨海航运公司承运,三方因运费、船舶滞期、截留货物变卖发生争议。 案情 1988年5月,南京轧钢厂代灌云木材公司委托雨花联运公司将灌云木材公司所有的48.92
案由
灌云木材公司的钢材通过雨花联运公司交由滨海航运公司承运,三方因运费、船舶滞期、截留货物变卖发生争议。
案情
1988年5月,南京轧钢厂代灌云木材公司委托雨花联运公司将灌云木材公司所有的48.92吨(计45捆)圆钢和48.88吨(计42捆)圆钢,由南京运往灌云,并开具了联运统一发票。雨花联运公司将该批货物转交滨海航运公司所属的“2306号”、“2312号”船舶承运,并以水路货物运输任务单形式签订水路货物运输协议。
1988年5月25日货物装载完毕,由于雨花联运公司未按江苏省交通厅核定的每吨21.06元的运价与滨海航运公司结算运费,双方发生争执,致使船舶1988年6月1日才从南京上新河启航。当船舶行至杨州市施桥闸时,滨海航运公司得到通知:通往目的港灌云的淮阴市杨庄闸断航关闭。因此,滨海航运公司于6月2日、3日、4日先后四次通过电话,一次用电报与雨花联运公司联系,商请改道。滨海航运公司在未得到明确答复的情况下,于6月4日取道滨海,6月6日停滨海港。6月7日,雨花联运公司电告滨海航运公司要求绕道,滨海航运公司未予采纳。滨海航运公司通过电话、电报分别与灌云木材公司和雨花联运公司联系所运货物处理问题,未获答复,于6月15日派人至灌云直接与灌云木材公司联系。6月16日,灌云木材公司到滨海接受圆钢44.74吨,并向滨海航运公司借款500元。6月27日,灌云木材公司接受圆钢43捆,并向滨海航运公司借款686元。
截至6月26日卸载完毕,滨海航运公司船舶滞期21天。滨海航运公司以雨花联运公司未付运费、灌云木材公司借款未还和须理算滞期损失为由,留置灌云木材公司圆钢4件,折算为4.4吨,并于1989年7月变卖,获款5400元。
各方争议
灌云木材公司认为,我公司委托雨花联运公司托运钢材,后交滨海航运公司承运。承运船舶擅自改道至滨海。我公司至滨海提货时,滨海航运公司又截留我公司钢材,我公司要求雨花联运公司返还截留钢材,并支付力资费、汽车运输费、银行利息及违约金共9373.30元。
雨花联运公司认为:灌云木材公司所述的情况属实,但改变船舶航线,截留货物是滨海航运公司所为,应由滨海航运公司承担责任。
滨海航运公司认为:改变船舶航线至滨海卸载是因船闸断航无法通行所致;截留钢材是因雨花联运公司不按国家规定运价结算运费。此外,灌云木材公司未还向我方借的款1186元。截留钢材4件(捆)现已变卖。由于灌云木材公司、雨花联运公司原因造成我方船舶滞期,也应由其赔偿。
法院认定
此案由法院审理,法院认定:托运方南京轧钢厂与雨花联运公司以联运统一发票形式签订的水路货物运输代办协议有效。雨花联运公司与滨海航运公司以水路货物运输任务单形式签订的水路货物运输协议除运价规定无效外,其余部分有效。
滨海航运公司实施了承运行为,因船闸障碍,货物不能运抵目的港,承运人及时通知灌云木材公司、雨花联运公司处理,符合交通部发布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要求,承运船舶在起运港及抵滨海后发生船舶滞期是因雨花联运公司原因造成,雨花联运公司应承担船舶滞期责任。
灌云木材公司向滨海航运公司所借钱款应如数归还。
滨海航运公司滞留、变卖灌云木材公司货物,应按实际价数赔偿。
处理结果
此案经法院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1.雨花联运公司给付灌云木材公司3548.97元。
2.滨海航运公司给付灌云木材公司2249.18元。
3.案件受理费110元,由灌云木材公司承担50元,雨花联运公司和滨海航运公司各承担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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