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由 深圳国际贸易服务公司从国外进口的100吨天然乳胶,自上海港至武汉港途中,因承运船舶翻沉,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案情 1988年5月12日,深圳国际贸易服务公司(简称贸易公司)自新加坡进口天然乳胶100
案由
深圳国际贸易服务公司从国外进口的100吨天然乳胶,自上海港至武汉港途中,因承运船舶翻沉,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案情
1988年5月12日,深圳国际贸易服务公司(简称贸易公司)自新加坡进口天然乳胶100吨共计489桶,委托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中转手续。同年6月30日,该公司委托上海通联航运服务公司(简称航运服务公司)将这批货物从上海港中转运至武汉港。航运服务公司接受托运,并出具了《货物托运单》和《运单》,随后即将货物交孝感航运二公司(简称航运二公司)承运,运费通过航运服务公司结算。承运前,航运服务公司对承运船舶“孝挂13”号船进行了查核,该船船舶证书齐全。
1988年6月24日1300时许,“孝挂13”号船受载天然乳胶77.72吨,计320桶,航行至长江下游太子矶水道三江口航段时,因船机发生故障失去控制,在乱水中倾覆,损失天然乳胶309桶,价值235180.98元。
“孝挂13”号船系钢质机动甲板驳船,核定载重75吨,主机功率17.6千瓦,由航运二公司职工杨某某个人投资建造。航运二公司同意船舶所有人以该公司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
各方争议
贸易公司认为:我公司的天然乳胶在运输途中因船舶翻沉损失309桶。航运服务公司接受委托将货物自上海港运至武汉港,故航运服务公司应赔偿我公司损失。
航运服务公司认为:我公司是办理水水、水陆或水铁中转联运及装卸、仓储、打包业务的服务性企业。该批货物交航运二公司承运,损失应由承运人承运。
航运二公司认为:承运该批货物的“孝挂13”号船,由于在航行中遇乱水,左挂桨机的挂桨套筒断裂,卡住了挂桨杆,造成左主机突然熄火,船头打张而翻沉,属人力不可抗拒,要求免责。
法院认定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定:
贸易公司是货物的所有人,有权对货物损失提出请求赔偿。航运服务公司接受托运,出具《货物托运单》和《运单》,应视为承运人,《运单》为有效的水路运输合同。航运二公司是该批货物的实际承运人。
航运服务公司将该批货物转交航运二公司承运前,审核了承运船舶的各项证书,“孝挂13”号船完好,符合承运条件,航运服务公司在此次海损事故中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航运二公司所属“孝挂13”号船,受载承运该批货物后,理应安全送达目的港;但在航行中,该船发生机务故障,失去控制而发生单方海损事故,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航运二公司应对货物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处理结果
此案由法院判决如下:
1.航运二公司赔偿贸易公司235180.98元。
2.案件的受理费1631.09元由航运二公司独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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