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物流仲裁 >> 法院判例 >> 内容

“仙机9号”船不适航并带人违章乘船,船沉、人亡、货损赔偿纠纷案
字号:T|T 2006年03月23日01:20     
  • 案由 1990年7月4日,超载的“仙机9号”船因选择航路错误,操作不当,以及船体入孔非水密等原因,致使船舶倾覆沉没,货物全部落水,二人落水失踪。 案情 1990年6月18日,湖北省仙桃市城区粮抽供应公司(
案由 1990年7月4日,超载的“仙机9号”船因选择航路错误,操作不当,以及船体入孔非水密等原因,致使船舶倾覆沉没,货物全部落水,二人落水失踪。 案情 1990年6月18日,湖北省仙桃市城区粮抽供应公司(简称粮油公司)所属食品厂与湖北省仙桃市航运公司所属“仙机九号”船员约定:“仙机九号”船从仙桃港载运食品厂300个空油桶至江苏省大丰港灌装棉油后运回仙桃港,并带少量空油桶备用,双方办理了运单。粮油公司与航运公司均予认可。 1990年6月19日,“仙机九号”船在仙桃港装载325个空油桶发航大丰港。 1990年6月26日,“仙机九号”船抵江苏省大丰港,卸下320个空油桶至大丰县油化厂灌装食用粮油,实灌318桶,然后由大丰港务处工人将318桶油及2个空桶运至“仙机9号”船,由船员负责堆码,船上无固定油桶装置,未将油桶固定。 每个空油桶重20公斤,325个空桶重6500公斤,每桶灌油180公斤,灌装318桶,共重57240公斤。棉油价值人民币234072元。 1990年6月30日,“仙机九号”船将318桶食用棉油及7个空油桶,总重量63.74吨,价值人民币150320元装载在船上,船员对装载超过核定吨位未提出异议,也未认真查看载重线标志即返航。食品厂两人随船押运(未在运单中注明,也未报请港监部门同意)。 1990年9月4日下午,“仙机九号”船上驶至马当南水道,因选择航路错误,操作不当,以及船体入孔非水密及装载不当,致使“仙机九号”船倾覆沉没,货物全部落水,双方各一人落水失踪。后经打捞挽回部分货损,该事故造成粮油公司货物经济损失14069.20元。 双方争议 粮油公司主张:“仙机九号”船在返航途中沉没,造成我方一人死亡及部分货物灭失,粮抽公司应赔偿我方经济损失及死者抚恤费用。 航运公司主张:“仙机九号”船B级航区核定载重60吨,300桶油总重量为60吨,船舶型深实际为1.35米,船舶是适航的,应适用“最高赔偿额”的规定。 法院认定 此案由法院受理,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由船舶检验部门审核批准的船舶设计图纸及船舶检验证书均载明:“仙机九号”船型深1.3米,B级航区核定载重量为60吨,并指出该船船体入孔非水密,要求近期整改。航运公司未按船舶检验部门要求整改,且装载不当,船舶处于不适航状态。“仙机九号”沉没后未打捞。 法院在调查审理后认为:粮油公司与航运公司的运单为有效运输合同。航运公司在履行合同中未认真履行承运人义务,未谨慎处理承运货物的配积载,在航行中错误地选择航路,驾驶操作不当,导致船舶倾覆,造成部分货物灭失,且超载是国家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因此,航运公司应承担事故责任。 粮油公司托运的货物不属于必需押运的货物,同时又未在运单中注明押运或报经港监部门许可,系违章乘船。 处理结果 航运公司赔偿粮油公司货物经济损失人民币126147.10元。 粮油公司方死者的抚恤费用由己方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