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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顺 501”驳触浅进水沉没,货物全损
字号:T|T 2006年03月21日08:28     
  • 案由 “川陵四号”船拖带“川顺501驳”从乌江小溪码头至长江黄旗场锚地,驶至乌江牛屎债时,“川顺501驳”触浅进水沉没,所载水泥全损。全部直接经济损失为268349.95元。 案情 1988年10月30日,四川省涪
案由 “川陵四号”船拖带“川顺501驳”从乌江小溪码头至长江黄旗场锚地,驶至乌江牛屎债时,“川顺501驳”触浅进水沉没,所载水泥全损。全部直接经济损失为268349.95元。 案情 1988年10月30日,四川省涪陵地区建材公司与重庆QL航运公司签订了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航运公司承运建材公司水泥1100吨,从涪陵运往上海崇明县,运费为每吨65元。并口头约定在乌江小溪码头装载水泥550吨,驳船进出乌江的拖带作业由建材公司联系。 合同订立后,航运公司在未确知乌江小溪以下航道情况下,即调派“川顺501驳”到乌江小溪码头受载。1988年11月23日上午装妥550吨水泥。 1988年11月23日下午,建材公司业务员与轮船公司所属“川陵四号”船负责人联系将“川顺501驳”从乌江小溪码头拖至长江黄旗场锚地,拖带费1000元。 “川顺501驳”总长47.3米,最大宽度9.4米,型深2.8米,满载吃水2.14米,核定载重吨550吨。 “川陵四号”船总长28.7米,最大宽度5.25米,型深2.1米,主机功率266千瓦,货兼拖船。 1988年11月23日,建材公司与“川陵四号”船负责人议定后,于1630时,“川陵四号”船驶离曙光码头去小溪。在末开作业会布置安全措施和考虑“川陵四号”船的拖带能力及驳船尺度,实载水尺和乌江航道情况下,即仓促绑拖“川顺501驳”启航下驶。“川顺501驳”船员也未告知“川陵四号”船其船型尺度及实载水尺。当船队下驶至乌江牛屎碛时,因水浅槽窄,“川陵四号”船船员操作不当,致使“川顺501驳”触浅进水沉没,所载水泥全损。“川顺501驳”后经打捞出水。 该事故造成建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00517.33元,其中货物等损失79592.81元,驳船打捞费20924.52元;航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09250元,其中驳船打捞费20000元,修理费53500元,运费损失35750元;轮船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打捞费)58582.62元。三方损失合计268349.95元。 各方争议 建材公司认为:因驾驶员操作不当,偏离航线,致使“川顺501驳”触浅沉没,所载货物全损,航运公司和轮船公司应赔偿货损,并要求轮船公司偿还我司为打捞支付的费用。 航运公司认为:触浅沉没造成货损,是由于“川陵四号”船船员驾驶操作不当所致,应由轮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且赔偿我司的经济损失。 轮船公司认为:建材公司在联系拖驳业务中,只是同“川陵四号”船负责人进行了联系,而“川陵四号”船负责人不能代表我公司从事业务活动,因而造成的损失,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定 此案由法院审理认为:建材公司与航运公司所签订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为有效合同。 造成合同无法全面履行,货物灭失,主要是由于“川陵四号”船船员在拖带“川顺501驳”时,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充分考虑“川顺501驳”船型尺度及载量、吃水,能否安全驶出乌江等情况,盲目拖带,驾驶操作失误所致,应承担这次海损事故的主要责任。轮船公司对其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应承担民事责任。 航运公司没有掌握乌江航道情况,调派船舶不当,船员又未全面认真履行职责,是发生海损事故的又一原因,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建材公司对航运公司派船不当未提出异议,在联系拖带业务中,没有认真履行手续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处理结果 对此次海损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268349.95元,由三方按各自责任分别承担: 建材公司承担经济损失40 252.50元。 航运公司承担经济损失53 670元。 轮船公司承担经济损失174 427.45元。 本案的诉讼费8887元,建材公司承担1 333.05元;航运公司承担1 777.40元;轮船公司承担5 776.55元。 注:根据法院判决三方分担的经济损失和诉讼费用分析;对此次海损事故,建材公司负15%责任,航运公司负20%责任,轮船公司负65%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