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由 浙江省温州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委托福建省平潭县东痒沿海运输社由广东省汕头至浙江省瑞安,运送磷肥造成海损纠纷,向法院起诉。 双方争议 浙江省温州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诉称:1987年7月25日,在广东
案由
浙江省温州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委托福建省平潭县东痒沿海运输社由广东省汕头至浙江省瑞安,运送磷肥造成海损纠纷,向法院起诉。
双方争议
浙江省温州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诉称:1987年7月25日,在广东省汕头市有磷肥180吨,需运往浙江省瑞安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后经汕头市潮阳县关埠供销社驻汕头采购组介绍,与被告(福建省平潭县东痒沿海运输站)签订了《承运化肥合同书》,每吨化肥运费41元。
于同年7月27日经广东省汕头市港务局办理托运手续,由被告所属的“东航120号”轮承运磷肥180吨。
该轮于同年7月29日航行至福建省平潭县草屿海面时发现前舱进水,造成112.72吨磷肥湿损,货物损失计人民币30988元。
事故发生后,原、被告等五方代表于1987年9月7日达成《关于处理磷肥湿损害事故协议》,后因被告不履行协议,原告于1988年1月14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化肥损失人民币30998元、滞纳金人民币1116.43元。
于1989年6月19日庭审时,又提出补充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杂费、保险费312.23元及滞纳金5576.16元。
被告辩称:当船舶发生货损事故后,船到港的第二天,就及时发电报给汕头市保险分公司、平潭县保险支公司、福建港务监督官头港监、竹屿港务站和原告五方代表,委托平潭县保险支公司按照港监规定处理,但原告迟迟不能决定化肥是否卸下。并来电报称,谁处理由谁负责,致使受损化肥无法及时处理,一直拖延同年9月7日五方才达成协议,该轮于9月18日开航,共计拖延46天,造成被告的损失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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