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由 “鲁荣渔2003号”船在东海渔场区捕捞作业时,与“摩波”船相撞,“鲁荣渔2003号”船沉没。 案情 1987年5月12日,“鲁荣渔2003号”船(钢质,拖网渔船,登记长度31.88米,宽6米,深2.7米,总吨位
案由
“鲁荣渔2003号”船在东海渔场区捕捞作业时,与“摩波”船相撞,“鲁荣渔2003号”船沉没。
案情
1987年5月12日,“鲁荣渔2003号”船(钢质,拖网渔船,登记长度31.88米,宽6米,深2.7米,总吨位125.42吨,净吨位46.80吨,功率147千瓦,船籍港山东石岛,船上备有雷达装置)和对船“鲁荣渔2004号”船从龙须岛港启航前往中国东海渔场作业。5月24日晨在中国东海渔场继续作业,1000时,“鲁荣渔2004号”船放网,由“鲁荣渔2003号”船带网。当时天气情况,东南风2-3级,浓雾,视距不足1链(1链=185.2米),流向北偏西,流速约2节。船位位于北纬31°18′、东经124°58′,拖网航向330°。“鲁荣渔2004号”船位于“鲁荣渔2003号”船左舷一边,两船间距300-500米,拖航速度约2节。“鲁荣渔2003号”船按章在船头布置瞭望人员,鸣放规定声号。约1129时,“鲁荣渔2004号”船长突然看到“摩波”船从左前方快速驶来,从本船首20米外掠过驶向“鲁荣渔2003号”船,“鲁荣渔2004号”船船长刚拿起对讲机还没有来得及对话,就见“摩波”船已驶过来,距离50米,马上右满舵,按紧急电铃,不到1分钟,“鲁荣渔2003号”船左舷中部即被“摩波”船船首撞穿深达2米,舱内迅速进水。
“摩波”船于1987年5月23日在中国上海港装载10000吨大米驶往朝鲜清津。24日途经中国东海173渔区时,遇浓雾,航速减为12节。1120时,三副从雷达屏幕上发现一小船回波光点,位于右舷5°,距离2海里,于是三副向左改向7°,驶068°航向并鸣汽笛二长声,1124时,主机减半速。1129时,左满舵紧急避让“鲁荣渔2004号”船。1130时,“摩波”船船首撞入“鲁荣渔2003号”船左舷中部。船首向052°,碰撞夹角35°偏后。碰撞后,由于“摩波”船的锚被“鲁荣渔2003号”船的护舷铁碰垫轧住,几经倒车于1155时碰垫断裂才得以脱离退出。在此期间“鲁荣渔2003号”船的13名船员从锚链孔爬上“摩波”船,另一名落水船员由“鲁荣渔2004号”船救起送往“摩波”船,14名船员全部脱险。至25日1045时,“鲁荣渔2003号”船经抢救无效后终于沉没,位置为北纬31°20′,东经124°58′。
本次事故造成“鲁荣渔2003号”船损失:
1.船价损失312000元;
2.设备损失304179.71元;
3.捕捞工具损失101127.10元;
4.船员个人物品损失19120元;
5.消耗品及备用金损失66386.38元;
6.在船渔货损失124446.60元;
7.生产损失按二个月计算为916959元。
合计1844218.79元。
双方争议
“鲁荣渔2003号”船认为:这次事故是由于“摩波”船疏忽瞭望,雾中超速航行,未按章避让等造成。我方在中国外轮代理公司主持下,与“摩波”船进行二次磋商,作了极大让步,由于“摩波”船缺乏诚意,致使未达成协议,因而要求通过诉讼途径,请求法院责令“摩波”船赔偿我方经济损失。
“摩波”船认为:双方当事人在上海就本案的责任问题达成了协议,由“摩波”船承担本起事故的62.5%的责任,“鲁荣渔2003号”船承担37.5%责任,不需经济诉讼解决。
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鲁荣渔2003号”船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享有该案的管辖权应受理此案。经过审理,法院认定:
本次事故是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发生的,双方在本次事故中均有过失。“鲁荣渔2003号”船的过失是,未正确使用雷达保持正规瞭望,在两船相距50米后才发现对方船舶,错过及早地进行对碰撞危险的判断和采取避让行动的机会,违反《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的规定,瞭望疏忽,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
“摩波”船的过失是:1.在瞭望方面犯有疏忽,未正确使用雷达保持正规瞭望,在两船相距2海里后才发现对方船舶,未派员在船头加强瞭望,谛听“鲁荣渔2003号”船鸣放的声号;2.在雾中以12节的高速航行,远远超过当时环境所准许的安全航速的限度,航速过高,这是本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3.1120时从雷达发现对方船舶相距只有2海里时,为时已晚,值班三副对突然出现的紧迫局面未予高度重视,轻率地向左改向7°,虽不是大幅度,但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对存在碰撞危险时避免左转的明确规定,避让措施不当,是本次事故的又一重要原因。在本次事故中,“摩波”船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九条第2款、第4款,负有主要责任。
处理结果
此案经法院判决如下:
1.“摩波”船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承担70%责任,“鲁荣渔2003号”船负次要责任,承担30%的责任。
2.“摩波”船应赔付“鲁荣渔2003号”船129元。
3.本案诉讼费8979.23元,“鲁荣渔2003号”船承担2693.77元,“摩波”船承担6293.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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