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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3”船与“浙嵊渔07101”船碰撞案
字号:T|T 2006年03月09日00:02     
  • 案由 1987年6月23日,“胜利3”船与“浙嵊渔07101”船相碰撞,渔船全损,6名船员死亡。 案情 “07101”号船系木质沿海捕捞船,船籍港嵊泗,总吨82吨,净吨31吨,载重吨60吨,主机型号E6135,功率110
案由 1987年6月23日,“胜利3”船与“浙嵊渔07101”船相碰撞,渔船全损,6名船员死亡。 案情 “07101”号船系木质沿海捕捞船,船籍港嵊泗,总吨82吨,净吨31吨,载重吨60吨,主机型号E6135,功率110千瓦,转速750转/分,建造年月1978年9月,船舶所有人枸杞乡胜利村渔业生产合作社。失事航次载海鱼约240担。 “胜利3”号船系钢质油船,船籍港上海,总吨2485.5吨,净吨1175.4吨,总载重量3338吨,主机型号6ESDE43/82B,功率2205千瓦,建造年月1977年12月。船舶所有人上海海兴轮船有限公司。失事航次空载。 吴淞潮位记录:1987年6月23日吴淞高潮时间1035,从1330时开始落流,速缓,每秒0.3米以下。 1987年6月23日1341时,“07101”与“胜利3”两船在黄浦江高化灯浮与虬江码头对开江面发生碰撞,“07101”船驾驶室前沿左舷先与“胜利3”船右锚接触,随后“07101”船左舷舯与“胜利3”首部相撞,“07101”船发生左转,在“胜利3”船首的推动下,“07101”船向右倾侧翻沉,船体滑向“胜利3”船左舷,顺该船左舷向后漂移,进而沉没于江中。事故发生后,“高化105”船,“沪川乡拖3”船,海军“东拖839、844”船,“油船4”船及“胜利3”船救生艇等船舶进行了抢救,共救起“07101”船员19名。当日1428时,港监人员到达出事地点,1630时港监人员在“胜利3”船上测定沉船距浦西码头195米,距高化灯浮连线225米。 6月24日“07101”沉船在港监组织下,打捞出水,经检查沉船舱内有6名遇难船员的尸体。 6月29日船舶检验局渔船分局上海检验处验船师对“07101”沉船进行了检验,结论为:整个船体沿船长方向中拱,鱼舱舱口围板纵桁与驾驶室下部错位25毫米;甲板室及驾驶室向右舷倾斜,破损严重,并向后移位25毫米;左舷舷墙全部向内倾折,13至26号肋位处舷墙漂失……,机舱12至13号肋位处,1号护肋木上部分别有600毫米、700毫米断裂,5号护肋木及以下至舭部、船底板至龙骨处均断裂;鱼货舱13至14号肋位处,5号护肋木以下至舭部,船底板至龙骨处折裂,渗水严重。主龙骨因水没排干,无法检查,受损情况不详。船首33至34号肋位处,4、5号护肋木及以下外板两道断裂,该船无修复价值。 6月27日船舶估价师对沉船进行船首受损估价,确认该船修复费用为183221.46元,残值为15000元,进而推定该船全损。 6月23日,“胜利3”船通过吴淞控制台的时间为1225时。 港监调查:“胜利3”船1987年6月23日1220时平101灯浮,1235时平104灯浮,1243时平105灯浮,1253时平106灯浮,1307时平闸北电厂,1320时平108灯浮,1340时平高化灯浮,1342时抛下右锚,鸣三长声。驾驶室车钟记录,1331时微速进,1336时30秒前进一,1304时微速进,1304时10秒停车、后退二,1304时30秒后退三。机舱车钟记录,1333时30秒微速进,1338时40秒前进一,1341时停车,后退二,1341时15秒后退三,1342时停车。 船舶实际总损失为227193.24元。 新建造同一类型船舶价格为445772.43元。 双方争议 此案由法院受理后,双方在法院调查和审理中多次、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07101”船方认为:“07101”船员证书齐全,号笛符号小型船舶要求,1987年6月23日0230时,自170渔区4小区,以7、8节的船速驶往上海港,在当天潮汐的作用下,1212时平101灯浮。进入黄浦江后,以6、8节的船速沿浦西航行。根据“胜利3”号船1320时平108灯浮到1341时发生碰撞地点的用车情况分析,该船的前进一速为9、6节,又“胜利3”船1333时自S17#、S18#的中部航行至高化红浮,共7分钟。航程为1823.5米,其平均实际航速为8.44节,由此可见,“胜利3”船的实际航速远远大于我船的实际航速,所以事故的发生在于“胜利3”船的船速过快。 此外,沉船在受到“胜利3”船船吸影响后,从其右舷20米处作左旋回至其右舷沉没,其旋回直径按常规为四倍的船长,则反推碰撞前我船离浦西岸边约60米,并以此指责我船侵占大船航道是无依据的,何况该航段无深浅水航道之分。 “胜利3”船未履行追越船的让路义务,在盲目追越中导致了紧迫局面,且未采取避让措施。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海事损失加剧,故“胜利3”船应承担80%的责任,应赔偿我船经济损失。 “胜利3”船认为:1987年6月23日,我船在吴淞口外校测罗经完毕后,进入黄浦江,1220时平101灯浮,约1338时,我船船长发现“07101”船从我船右舷后方追越,横距约30米,没有听到追越声号。我船保速保向航行。当“07101”船追越到我船右舷1号舱时,船长发生该渔船有左转趋势,即鸣一长声,并于1340时微速前进,但未见渔船采取任何措施。为避免碰撞,我船船长于1340时10秒下令停车、后退二,1340时30秒下令后退三,终因“07101”船不采取避碰措施,两船于1342时发生碰撞,碰撞角度为40度。碰撞时,我船首向180度。 根据我船从104-105-106灯塔-闸北电厂三个航段的航行情况分析,可以推算出我船在碰撞前的平均航速为5.43节。 在此次事故中,由于“07101”船违章追越时没有尽避让的义务,在航行中瞭望疏忽,又侵占了大船进口航道,并且该船是一条不适航船舶,船上无号笛无声号,因此,该船应承担本起海损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认定 此案经法院调查审理后认定: 根据两船碰撞前后的格局分析,可以肯定两条船在黄浦江内同向航行发生碰撞,其中一条船的船速必然大于另一船的船速。 根据当日潮汐表及吴淞口潮位记录,吴淞口1230时转流,落潮,流速0.3米/秒(0.583节)以下。经推算1230时,吴淞口落流流速为0.23节,1300时闸北电厂边落流流速约为0.505节,1330时虬江码头边落流流速约为1.0节,双方船舶进口后受落流影响,船速下降。 根据“07101”船员陈述,该船碰撞前船速约为8.5节,推算其碰撞前实际航速为7.5节。 根据“胜利3”船航海日志记录和碰撞前车钟记录,推算碰撞前“胜利3”船的实际航速约为6节。 从两船碰撞结果看,“07101”船航速大于“胜利3”船航速也是客观存在的。当“07101”船航速较“胜利3”船大时,渔船左舷与大船首部右侧相撞,渔船驾驶室与大船右锚相碰,才会产生渔船左偏,驾驶室偏后25毫米的现象,也只有在同样的前提下,两船相碰后,渔船才会向右翻沉,左舷护肋木断裂,肋位底部和舭部的船板断裂,才会自大船右舷转向其左舷。 若渔船航速小于大船,则两船同向航行产生船吸,进而发生碰撞,碰撞点应位于大船的右舷舯后部,渔船不可能自其一舷转向另一舷;同样,当两船碰撞后,大船船首向前,渔船的左舷首先会被压入水中,船体左倾,其水上建筑会受到大的损害。事实证明,“07101”船体沿船长方向中拱,其受力点在船体底部。若“胜利3”船倒车产生车效,船首右偏,则“07101”船根本不可能转到“胜利3”左舷,除非两船成大角度,接近90度的碰撞角度才能发生碰撞。因此,“07101”船客观上是追越船。没有理由,也不应该认为同向航行,两船发生碰撞,大船航速一定快于小船。 综上所述可以认定:“胜利3”船自在深水进口航道上平S20号系船浮筒后,向右转向,进入浦西边深水进口航道航行,“07101”船自S20号系船浮筒里档浅水航道驶出,向左转或实际上船舵左偏。两船航向存在4-6度的夹角。在此之后的同向航行中,两船越来越接近,横距缩小,当“07101”接近“胜利3”船1号舱时两船横距约20米,当“07101”越过“胜利3”右舷首散波波峰后,其尾部受首波的作用右偏,首部左偏,航向夹角增大,两船横距进一步缩小。在航行一段距离之后,“07101”驾驶室前沿左舷与“胜利3”右锚首先接触,随后“07101”左舷舯部与“胜利3”首部右侧相撞。由于“07101”船速快,“胜利3”碰撞作用点位于“07101”旋转中心之后,“07101”船左转,整个船身向右倾斜,进而向右翻沉。以后“胜利3”继续向前,倒车船首产生右偏,“70101”船进一步左旋,当其船体从水中浮出后,受落流影响,顺“胜利3”左舷向后(下游)漂移,而后沉没于江底。 “70101”船舶和船员在事实上追越他船时存在着:船舶不适航,船员瞭望严重疏忽,船舶未靠近进口航道右侧边缘航行,侵占大船航道,船舶超速等过错行为,违反了《19721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第九条1款,第十三条1款,第三十三条1款,第三十四条3款1项和《上海港港章》第29条及其6款,第31条,《上海港黄浦江船舶分道靠右航行规则》第3条2款,《关于重申上海港船舶航速规定的通告》第2条之规定。 “胜利3”船船员存在着瞭望疏忽,对碰撞危险紧迫局面估计不足,避免碰撞措施不力等过行为。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第七第1款、第八条1款之规定。 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1.本起海损事故,“07101”船方承担65%的责任,“胜利3”船方承担35%的责任。 2.“07101”船应赔付“胜利3”船30946.07元,“胜利3”船应赔付“07101”船137497.32元。 3.本案诉讼费共10921.74元,由“07101”船分担7397.51元,由“胜利3”船分担3524.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