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由 9817厂正拆解的“海能特”号轮残体受热带风暴袭击移位沉没,上海联建承包公司签约打捞,但未果。 案情 9817厂系全民所有制企业,主管废船拆解,兼营机械维修。 上海联建承包公司(简称承包
案由
9817厂正拆解的“海能特”号轮残体受热带风暴袭击移位沉没,上海联建承包公司签约打捞,但未果。
案情
9817厂系全民所有制企业,主管废船拆解,兼营机械维修。
上海联建承包公司(简称承包公司)系全民与集体合营企业,主营:建设工程承包、建筑工程设计等。
1986年5月,9817厂舟山拆船分公司签订《拆解废船承包合同》取得“海能特”号废船的拆解经营权。1986年8月,正在拆解并已拆解完成约56%的“海能特号”废船残体受热带风暴影响发生移位后,自转180°搁沉于9817厂工作场区滩涂边缘约50米处,船尾露出水面二分之一。
1988年11月12日,9817厂与承包公司在舟山签订《“海能特”号轮打捞工程承包合同》,规定:工程内容要求为沉船打捞。全船浮出水面,拖至拆船厂可拆解海涂岸边,工程完成期限为1989年9月30日,工程总费用:130万元。工程承包形式为总承包。
签约后,双方前往舟山市工商局合同科要求合同鉴证,该工商局查明承包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答复“不予鉴证”。此后,双方表示相互信任,不办鉴证,自行履约。
1989年2月1日,承包公司与铁道部工程指挥战备舟桥处潜水段签订《“海能特”号轮打捞工程合同》,双方订明该合同由公证机关鉴证有效,但未鉴证。
1989年2月15日,3月17日,3月21日,9817厂先后三次支付给承包公司工程预付款20万元。
1989年4月1日,9817厂与承包公司签订“关于租借浮船合同”,规定:为打捞沉船,承包公司借用9817厂浮船一只,该船价值8万元,如发生沉船、漂走由承包公司赔偿。每月租金1500元。租用时间为1989年4月1日-9月31日。
承包公司施工队4月15日进入现场旗工,期间,9817厂受承包公司委托焊接浮船围板、榄桩,装发电机,并拖浮船至固定打捞处。4月21日,9817厂、承包公司双方代表签订协议规定,自4月21日起,该浮船的设备安装、固定及发生一切事故均由承包公司负责。
1989年4月30日,受风浪影响,浮船沉没,打捞工程停止。
1989年8月8日,承包公司与上海中华船厂沪南分厂综合服务公司、上海市松江县塔汇疏浚打捞工程队签订《“海能特”号轮余部工程合同》。工程内容:该船余部封舱、抽水、浮出水面,拖至拆船厂可拆解岸边。工程总费用80万元。承包公司负责施工场地、施工用电、解决搭伙、住宿、仓库、联系解决岸上设备、材料、水电等;中华船厂沪南分厂综合服务公司、松江县塔汇疏浚打捞队负责勘察、技术、施工等。
1989年8月施工队进入现场,9月8日,承包公司支付给中华船厂沪南分厂综合服务部工程预付款6万元,9月21日支付给松江县塔汇疏浚打捞队工程预付款3万元。1989年8月30日承包公司致函9817厂要求合同延期并要求9817厂付清尚欠的10万元工程预付款。9817厂未答复。1989年10月25日,承包公司又致函9817厂,要求按双方合同条款10月30日前付清尚欠工程款10万元,否则施工队撤离现场。9817厂上级主管部门复函:不能接受。派员与承包公司商谈,但双方未取得一致。
1989年11月,承包公司停止作业并撤离现场。1989年12月3日,9817厂上级主管部门致函要求承包公司返还预付款、赔偿损失,承包公司未予接受。
承包公司租用9817厂的“工作浮船”系一旧船经拆解后所剩船底一部分,规格约10×10(米),正方体,可漂浮,无动力,移动靠岸边卷扬机拖带。在承包公司租用前,该“浮船”作为9817厂拆解废船施工中放置拆解的钢板并拖带至岸边的辅助工具,不具有船舶的技术标准和法定证书。1989年4月30日,该“浮船”停泊在“海能特”号废船边,无人操作、使用,受风浪影响而翻沉。同年6月,该“浮船”由承包公司打捞出水,并交还9817厂。
双方争议
9817厂认为:我厂与承包公司签订打捞合同后,到舟山市工商局鉴证,承包公司在工商局不予鉴证后表示能履行合同。我厂急于打捞,同意了承包公司请求。但承包公司将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借用他人力量。承包公司不但无经营打捞业务的法定资格,而且也无实际能力,因此请求确认我厂与承包公司签订的《“海能特”号轮打捞工程承包合同》无效,要求承包公司返还20万元工程款。
承包公司认为:9817厂明知我方没有打捞能力,而坚持与我方签约,责任在9817厂。施工期间,9817厂明知其不具备船舶出租经营范围,其工作船又不具备法定证书而出租给我方,造成工作船翻沉,大量器材设备损失,责任在9817厂。打捞工程采取总承包方式,分包给其他单位是允许的,9817厂支付的工程预付款,已在工程中开支180134.77元,这一损失责任在9817厂。
法院认定
此案在法院审理后认定:承包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与9817厂签订《“海能特”号轮打捞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当属无效。9817厂明知其所有“浮船”仅属旧船拆解剩余船底,只具有一般漂浮体的功用。承包公司明知9817厂的“浮船”不具备打捞工作船的技术标准和法定证书,双方仍签订《租船协议》。双方因履行《打捞合同》的无效民事行为而且违反国家利益,该协议当属无效。双方签订《打捞合同》、《租船协议》均有违法的故意行为。工程实施期间,承包公司转包合同,9817厂亦无异议。“浮船”:翻沉、施工后期,9817厂与承包公司多次发生纠纷,但双方均消极处置,均未采取措施中止双方违法合同,及时消除违法后果,以致造成经济损失9万元。9817厂、承包公司均有过错,应当各自返还财产,各自承担损失的50%。
处理结果
此案经法院判决如下:
1.9817厂、承包公司签订的《“海能特”号轮打捞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2.9817厂、承包公司签订的《租借浮船协议》无效。
3.承包公司返还9817厂工程预付款20万元。
4.工程损失费9万元,由9817厂承担45000元,承包公司承担45000元。
5.本案诉讼费5835.2元,由9817厂承担2917.6元,承包公司承担291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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