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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电化总厂诉南海国际货柜码头港口作业损害赔偿纠纷案
字号:T|T 2006年02月06日09:53     
  • 裁判文书 广州海事法院 (2002)广海法初字第10号 判决时间 2002.04.16 案情摘要 农机公司代理原告进口货物运抵被告经营的码头,被告负责卸货及拖移至堆场。原告认为被告粗暴操作导致货物损坏,要求其赔偿。
裁判文书 广州海事法院 (2002)广海法初字第10号 判决时间 2002.04.16 案情摘要 农机公司代理原告进口货物运抵被告经营的码头,被告负责卸货及拖移至堆场。原告认为被告粗暴操作导致货物损坏,要求其赔偿。被告辩称事故是由于货物包装不良及标志欠缺不清引起的,且原告没有诉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法 律 点 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