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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集洋集装箱货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
字号:T|T 2006年02月06日09:45     
  • 裁判文书 青岛海事法院 (2001)青海法海事初字第49号 判决时间 2001.12.26 案情摘要 申请人与山东省青岛海运总公司共同承运被申请人货物时发生事故导致被申请人货物灭失。法院判决申请人同青岛海运总公司承
裁判文书 青岛海事法院 (2001)青海法海事初字第49号 判决时间 2001.12.26 案情摘要 申请人与山东省青岛海运总公司共同承运被申请人货物时发生事故导致被申请人货物灭失。法院判决申请人同青岛海运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赔偿享受海事赔偿限制并申请享受青岛海运总公司已设立的海事赔偿基金。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张。 法 律 点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中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限额是否可以适用海商法中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是否依照“一次事故一个限额”的原则对一次事故中产生的所有请求权只需设立一个基金? 海事赔偿责任人设立海事赔偿基金后是否排除了受害人申请基金受偿以外的索赔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