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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上诉法院支持仲裁庭裁决的判例
字号:T|T 2006年01月26日09:53     
  • 英国上诉法院最近作出的一个判决不仅对于期租违约的损害赔偿计算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在期租合同解约后发生了支持解约的事情的情况也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在黄金海峡公司诉NYK一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当租方
英国上诉法院最近作出的一个判决不仅对于期租违约的损害赔偿计算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在期租合同解约后发生了支持解约的事情的情况也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在黄金海峡公司诉NYK一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当租方毁约以后,又发生意外情况使得租方拥有了解约的权利,此时,船东的损失是以租约完全履行完毕来计算,还是以合同因为之后发生的事件而终止的期间来计算。 涉案租约期限为七年。租约中也有战争条款,赋予租方在某些国家,如英国、美国和伊拉克之间,发生敌对行为时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如果租约完全履行,合同续签最早时间为2005年12月6日。但租方在2001年12月14日就宣告不再履行合同,船东予以接受,并终止了一切权利义务。在2003年3月20日,在美英与伊拉克之间爆发了战争。 争议提交伦敦仲裁,仲裁庭认为,以租约内容来看,租约如果继续履行到敌对行为发生,租方是有权按照战争条款解约的。因此租方坚持解约的损失应该计算到2003年3月他们本可以获得解约权的时候,而船东认为损失应该按照整个租约的履行时间七年来计算。仲裁员裁决租方胜诉,船东之后提起了上诉。 第一审和上诉法院都支持了仲裁庭意见,认为此观点和损害计算的补偿原则是一致的。上诉法院认为,由本租约战争条款导致的不确定性使得船东始终对本合同七年时间的完全履行信心不足。因此即使租约依然有效,船东的诉请由履行租约变成损害赔偿,也不能够改变他们在原先要求强制履行租约时的不利地位,因为没有任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