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班牙最高法院对一个连带责任的索赔案件作出判决,该案件是由燃油供应方对船方提起的上诉。 燃油供应方索赔在1992年供给停泊在巴伦西亚的船舶未付的燃油费。该船当时正履行长期租船合同,租船人向燃油供应方订单,
西班牙最高法院对一个连带责任的索赔案件作出判决,该案件是由燃油供应方对船方提起的上诉。
燃油供应方索赔在1992年供给停泊在巴伦西亚的船舶未付的燃油费。该船当时正履行长期租船合同,租船人向燃油供应方订单,而燃油供应方对船东并不知情。船长签发收据时也未作另外的批注。因此该供应方将发票交由租船人而不是船东。不久,租船人公司破产。燃油供应方扣留了船舶并在巴伦西亚提起诉讼。
一审法庭认为租船人和船东违约。船东上诉称,根据西班牙民法典第1137条,当案件涉及多个债务人时,债务人之间一般不负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只有在特别约定时才有效。
巴伦西亚上诉法院驳回上诉,并经最高法院确认二审判决。最高法院认为,在商事合同中存在多个债务人时,民法典第1137条应予以正确解释。本案中船长在签发收据时代表的是船东和租船人。
最高法院援引了2000年7月27日和2001年4月19日两个关于连带责任的判例,这两个都不是海事案件。巴塞罗那海事律师伊格纳西欧称,最高法院的判决不符合海运的实际情况。租船人与船东的权益不同。最高法院引用的判例不能适用于海事方面。一个是有关银行的案件,另一个是有关建筑业的案件。在这两个案件中,两个债务人追求一个共同的成果,而不象在该燃油索赔案中。但是,本案的终审判决对燃油供应方是一个很好的先例。并且随着1999年扣船公约在西班牙的生效,扣船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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