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要】船方就其与租方程租合同项下滞期费争议提请仲裁。 争议要点: 租方是否应从滞期时间中扣除船长拒绝停靠租方提供泊位的时间及船舶驶往泊位的时间及船舶驶往泊位、靠泊及货舱检验、罢工时间。其中,租
【提要】船方就其与租方程租合同项下滞期费争议提请仲裁。
争议要点:
租方是否应从滞期时间中扣除船长拒绝停靠租方提供泊位的时间及船舶驶往泊位的时间及船舶驶往泊位、靠泊及货舱检验、罢工时间。其中,租方是否提供了安全泊位。
仲裁庭意见:
1. 装货时间起算后,除合同明文规定除外的时间和租方责任延误的时间外,装货时间应连续计算;
2. 租方提供的系安全泊位,船方应承担拒绝入泊延误的时间损失;
3. 靠泊、货舱检验、罢工、移泊发生于船舶滞期之后,租方无权扣除。
申诉人根据1983年5月27日在纽约与被诉人租方签订的承租租船合同中仲裁条款,就“福蒂尼•埃尔”轮在装港阿根廷布兰卡港发生的滞期费的争议,于1987年7月2日向海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租方补付滞期费共计59960.94美元。
根据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规则,船方指定傅留才先生为仲裁员,租方指定赵宏勋先生为仲裁员,两位仲裁员共同推选高隼来先生为首席仲裁员,由三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鉴于双方均表示不必开庭,仲裁庭根据双方提出的书面申诉理由和证据进行了审理并作出裁决。
一、 案情和争议
“福蒂尼•埃尔”轮于1983年6月20日2300时抵达阿根廷布兰卡港,6月21日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根据租船合同第47条,装货时间于6月21日2100时起算。该轮8月18日2000时开始装货,8月31日1345时装货完毕。
根据船方的计算,该轮于7月15日2118时开始滞期,至8月31日1345时止,共滞期46天16小时27分钟,计滞期费280 112.50美元;根据租方的计算,该轮于7月16日0706时开始滞期,止8月31日1345时止,应扣除8月10日1200时至8月19日1100时因船长拒绝停靠租方提供的泊位而造成的时间损失,以及8月19日1100时至2000时该轮驶往泊位、靠泊及检验的数据,8月25日1200时至2400时工人罢工时间和8月27日0800时至0930时该轮移泊的时间,共滞期36天9小时9分钟,计滞期费218 287.50美元。两者相差61 825美元,扣除6.25%佣金,实际索赔57 960.94美元。
1.关于船舶进入滞期时间
按船方的装货时间计算,该轮于7月15日2118时开始滞期;按租方的计算,该轮于7月16日0706时开始滞期。双方对于装货时间的起算没有争议,但扣除7月13日因雨停止装货工作的时间不同,并且租方还扣除了7月9日(星期六)0000时至1200时的12小时。
2.关于安全泊位
船方提出,8月10日(船长拒绝停靠)租方安排该轮停靠的5/6号码泊位,因为该轮水上高度超出装船工具的高度。该轮在完全压载的情况包括第4号货舱打入压载水后,其水上高度 为13米,而装船工具的高度在高超时为9.5米,在低潮时为13米。因此如果按照租方的指示,该轮将面临船舶及/或装船工具受损的巨大危险。船方认为,该轮完全可以在其他泊位以其他方式装货,这在航运界是完全可以接收的惯常作法。后经双方代理协商,船方同意在原准备装货的第4号货舱打入压载水以降低船舶的水上高度。船方指出,首先,租船合同中没有规定允许租方扣除上述时间;其次,造成船舶靠泊的延误是因为租方指示船舶停靠一个当时无法安全靠泊的泊位所致。此外,租方通过其供货人要求船舶停靠该泊位,并承担一切费用和时间。因此,租方无权中断滞期从装货时间中扣除上述时间。
租方提出,该船之所以等泊至8月19日1100时,是由于船长错误地拒绝停靠港口当局安排的泊位,以至错过该轮8月10日1200时靠泊的机会,船方对此应承担责任。经租方与船方交涉,船方在4号舱加压舱水使该轮水上高度降下后,该轮仍在原指定的泊位靠泊装货。船方并没有为此承担巨大风险,更没有因此而更换泊位,因此,船方称耽误靠泊是由于船方指示驶往该轮不能安全靠泊的泊位所引起的是不能成立的。至于船方所称租方通过其货人所做的承诺,租方否认曾通过任何人作过这种承诺。因此,船长以无法靠泊指定的泊位为由拒绝靠泊是错误的,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只能由船方承担。
3.关于靠泊、检验、罢工及移泊时间
根据船、租双方共同签字的事实记录,该轮8月19日1100时起锚驶往装货泊位,1653时靠泊5/6泊位,1750时检验,1800时通过海关,1900时检验仓货,2000时开始装货;8月25日1200时至2400时因工人罢工而停止装货作业;8月27日0800时至0930时移泊。租方在计算装货时间时,将上述时间共计22小时30分钟扣除,船方不同意这种扣减。
二、 仲裁庭意见
租船合同中有关条款如下:
第15条:“……或任何由于船舶进行修理装货因船长的指令或因检疫的延滞而中断所造成的装货时间损失不计入装货时间。”
第47条:“装货平均速率按每连续24小晴天工作日2 500公吨计算,星期日、节假日、星期六下午以及根据阿根廷法令不工作的日子除外,装货费用由租方负担。装货时间自船长或其代理在任何一天内(上述除外时间除外)上午9时至下午6时或在星期六上午9时至中午期间向其代理递交了船舶已准备就绪受载的通知书12小时后开始起算……”
第55条:“装货/卸货泊位之间的第一次移泊的费用,包括……由船方负担,所用时间不计。如果船舶需要从第二个泊位以及第二个以上的泊位移往其以后的装/卸泊位,则移泊费用由船方负担,时间计入装卸时间。”
第56条:“如果船舶未按本租船合同规定的速率装/卸货,租方应支付费率为每天6 000美元的滞期费,不足一天者,按比例计算。”
1.关于船舶进入滞期的时间
仲裁庭认为,在装货时间算起后,除租船合同明文规定除外的时间和由于船方的责任延误的时间外,装货时间应连续计算。由于租方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扣减是正确的,因此,仲裁庭认定该轮开始滞期的时间为船方计算的7月15日2118时。
2.关于安全泊位
仲裁庭认为,根据国际惯例,安全泊位是指一个在一段时间内船舶可以抵达、停留并驶离而不面临任何运用良好航海技术和船艺所无法避免的危险的泊位。在本案中,该轮只需在第4货舱加压舱水降低其水上高度后,即可安全出入租方提供的泊位,这并未超出良好航海技术和船艺的范围。因此,仲裁庭认定租方提供的泊位系安全泊位,船方应承担因拒绝如泊而延误的时间损失。关于供货人所作的承诺,仲裁庭认为,船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供货人所作的承诺系租方所授权或认可,因此,仲裁庭不予认定。
3.关于靠泊、检验、罢工及移泊时间
仲裁庭认为,装货时间起算以后,除租船合同明文规定除外的时间和由于船方的责任延误的时间外,装货时间应连续计算。由于该轮从锚地驶往装货泊位、靠泊、检验货舱时,已经滞期,租船合同并无此项时间除外的规定,因此,租方无权扣除8月19日1100时至2000时的9小时。关于罢工而中断装货12小时,因发生在滞期以后,租方亦无权扣除。但是,根据租泊合同第55条的明文规定,该轮8月27日0800时至0930时的第一次移泊时间应予以扣除。
根据上述意见计算,该轮7月15日2118时开始滞期,共滞期37天15小时57分钟,租方应补付1天6小时48分钟滞期费。
三、 裁决
1. 租方应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补付船方装港1天6小时48分钟的滞期费7 700美元,扣除6.25%佣金后,实际应付7 218.75美元,加付自上次支付滞期费之日至实际付款日年率7%的利息。
2. 本案仲裁手续费和实际开支共计××××美元,由船方负担××××美元,由租方负担×××美元。船方在申请仲裁时已预付×××美元,尚应补付海事仲裁委员会×××美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 每日推荐
- 热点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