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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菲律宾沉船事件引起的思考
字号:T|T 2006年01月19日08:51     
  • 有新闻报道,菲律宾运输与交通部长针对接连发生的两次沉船事件指出,政府正在制定法律,如果法律得以通过,那些对于船舶管理不严造成严重沉船事故的船东将要受到法律制裁,直至判死刑。得知这一消息,不禁想起发生在
有新闻报道,菲律宾运输与交通部长针对接连发生的两次沉船事件指出,政府正在制定法律,如果法律得以通过,那些对于船舶管理不严造成严重沉船事故的船东将要受到法律制裁,直至判死刑。得知这一消息,不禁想起发生在烟台海域的“大舜号”沉船事件。直至今日,也未见对责任人处理的意见。而在那次大舜号事件中的死亡人数远远超过了菲律宾沉船事故中的死亡人数。 船东要对沉船负责,不仅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甚至要赔上性命。这样严厉的惩罚在当今国际上绝无仅有,但这正是人类的进步使然。今天国际海运界的许多规则与惯例大多源自19世纪英美普通法系的判例。在航海技术尚不发达的19世纪末,航运企业为了分散自己的航海风险,利用自己的技术独断地位,在客票和提单上加上了许多对于旅客和货主来说极不平等的条款。应当说,这些条款在那个时代对于稳定航海企业的发展,促进国际贸易和文化交流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些条款也同时成为一些不负责任的船东逃避责任的挡箭牌。进入20世纪60年代,这样的条款日益遭到广大货主国家和重视人权的国际组织的反对。 人类已经进入21世纪,我们的科学技术水平比起一百多年前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航海早已不是神秘的领域和冒险家的专利。船东已经有可能全程控制自己的船舶,除非你没有克尽职责。在这样的情况下,让船东可以继续借助这样的不平等条款逃避法律的追究,实在是有背于公平公正之公理。 国际海事组织为了减少海上灾难的发生已经做出了十分艰辛的努力,制订了数以百计的国际公约和规则。然而海难事故还是层出不穷,给人类和地球环境带来了巨大的损害。为了保护地球,并且保护人类,也就是保护自己,我们必须用法律的武器,制止船东的欺诈、违规行为。对于那些为了一时的小利而置人的生命和地球海洋环境于不顾的船东,我们要像菲律宾政府那样,不仅要对其追究民事责任,同时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另一个角度讲,货主和旅客应当从保护自己利益出发,主动监视船东的违规行为。对于明显处于危险状态的运输服务加以明智的拒绝。贪图一时的便利而最终丧失全部货物乃至人的性命的故事已经数百次地教育了我们。货主和旅客们,让我们团结起来,情愿多出些运费,也要保证我们的安全。在目前的航运市场条件下,船东们的日子一天天难过,要他们多承担义务,我们也必须给予他们更多的权利。为了人类的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