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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期租下最后航次认定的仲裁案
字号:T|T 2005年12月27日08:39     
  • 最近,纽约有一仲裁案例,涉及到Shelltime 3与Shelltime 4两份格式合同中对最后航次指令不同规定的问题。 在Shelltime 4合同下还有82天的租期,承租人指令“Sea World”轮执行一个最后航次,但船东估算该航次的完
最近,纽约有一仲裁案例,涉及到Shelltime 3与Shelltime 4两份格式合同中对最后航次指令不同规定的问题。 在Shelltime 4合同下还有82天的租期,承租人指令“Sea World”轮执行一个最后航次,但船东估算该航次的完成至少需要85.5天。船东同意履行该航次,但保留索赔的权利。事后,该轮还船时延误了20.5天。 承租人按照租约租金支付增加的租期,但船东认为该最后航次不合法,因为在给予航次指令时,能合理地预见到完成该航次将超过还船日。船东要求承租人按照高于租约的市场价支付租金。 仲裁庭支持船东的请求。因为大西洋两岸对Shelltime 3合同第18条最后航次已达成共识,即该条通过引用租期规定中“除第3条规定外”的措辞达到了它的目的。但Shelltime 4合同第19条中没有该措辞。仲裁庭认为,由此Shelltime 3与Shelltime 4两份格式合同存在差别。在Shelltime 4合同下,如果最后航次无法在租约规定的还船日前完成,则该航次为非法航次,船东有权要求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