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物流仲裁 >> 法院判例 >> 内容

湛江三星汽车企业集团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处罚决定案
字号:T|T 2005年12月23日17:15     
  • 裁判文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1999)沪二中行初字第2号 判决时间 1999.09.03 案情摘要 被告认定,原告运抵上海的二十辆铭牌为三星十二座旅行车,实为调换铭牌的原装韩国产双龙ISTANA十二座旅行车。遂没
裁判文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1999)沪二中行初字第2号 判决时间 1999.09.03 案情摘要 被告认定,原告运抵上海的二十辆铭牌为三星十二座旅行车,实为调换铭牌的原装韩国产双龙ISTANA十二座旅行车。遂没收上述车辆。原告不服起诉。法院认定,被告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依法有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维持。 法 律 点 海关、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对查获的走私车和无进口证明的汽车,是否应一律没收? 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前,是否应事先告知受处罚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申辩和陈述的权利? 对查获的走私车辆和无进口证明的汽车,海关是否有权作出处罚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5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