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确保个体业货运综合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维护本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通知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设立专业运输企业的,其拥有车辆数应在5辆(含)以上,原则上以大型车(黄牌照)为主。 2、凡本市运输企业(包括专业和本
为确保个体业货运综合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维护本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通知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设立专业运输企业的,其拥有车辆数应在5辆(含)以上,原则上以大型车(黄牌照)为主。
2、凡本市运输企业(包括专业和本单位运输企业)新增或更新小型箱式货车(蓝牌照),其车型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驾驶室与车厢之间应有刚性封闭隔离,各自独立;车厢两侧为全封闭,不应开设窗户;驾驶室应只设单排座位;面包车式样的箱式货车其车厢应为后开门结构。
3、根据《道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已发放货运道路运输证的面包车(客车),应在2004年底前收回其道路运输证,并鼓励企业更新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要求的小型箱式货车,更新后按规定办理货运证。
市交通局陆管处
200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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