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名称】 交通部关于发布中国主要港口名录的公告 【颁布机构】 交通部 【发 文 号】 【颁布时间】 2004.10.26 【实施时间】 2004.10.26 【效力属性】 有效 【效力说明】 【正文】 交通部关于
【法规名称】 交通部关于发布中国主要港口名录的公告
【颁布机构】 交通部
【发 文 号】
【颁布时间】 2004.10.26
【实施时间】 2004.10.26
【效力属性】 有效
【效力说明】
【正文】
交通部关于发布中国主要港口名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现公布全国主要港口名录。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2004年10月26日
全国主要港口名录
一、沿海主要港口
大连港、营口港、秦皇岛港、天津港、烟台港、青岛港、日照港、连云港港、上海港、南通港、苏州港、镇江港、南京港、宁波港、舟山港、温州港、福州港、厦门港、汕头港、深圳港、广州港、珠海港、湛江港、防城港港、海口港。
二、内河主要港口
哈尔滨港、佳木斯港、济宁港、徐州港、无锡港、泸州港、重庆港、宜昌港、荆州港、武汉港、黄石港、长沙港、岳阳港、南昌港、九江港、芜湖港、安庆港、马鞍山港、合肥港、蚌埠港、杭州港、嘉兴港、湖州港、南宁港、贵港港、梧州港、肇庆港、佛山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一条规定:地理位置重要、吞吐量较大、对经济发展影响较广的主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后,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主要港口名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并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确定本地区的重要港口。重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公布实施。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港口的总体规划,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市、县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范围的港口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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