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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12月14日15:21     
  • 【法规名称】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商务部办公厅 【发 文 号】 商建字[2005]70号 【颁布时间】 2005.11.22 【实施时间】 2005.11.22 【效力属性】 有
【法规名称】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商务部办公厅 【发 文 号】 商建字[2005]70号 【颁布时间】 2005.11.22 【实施时间】 2005.1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效力说明】 【正文】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有关备案和信息报送工作,加强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管理,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以内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下列备案材料(依据《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㈠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该信息备案登记表需通过登陆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http://qcscjss.mofcom.gov.cn)填写报送,并需同时报送书面材料。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核对备案信息,并报商务部公布。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报送下列二手车信息材料(依据《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㈠ 二手车购销月度报表。 ㈡ 二手车拍卖月度报表。 ㈢ 二手车交易月度报表。 ㈣ 二手车鉴定评估季度报表。 上述信息材料需通过登陆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http://qcscjss.mofcom.gov.cn)填写报送。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销售企业、拍卖企业应于每月5日之前填报上月的数据;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5日之前填报上一季度数据;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分别于每月8日、11日之前完成辖区内企业报送材料的核对工作;商务部于每月20日之前向社会公布二手车有关信息。 三、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商务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发放。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