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非的Bowman Gilfillan Findlay &Tait律师事务所在最近一期的海事摘要中报道了一起关于提单中喜马拉雅条款解释争议的案件。该案中,地中海航运公司承运LTA建筑公司的一台可移动吊机从达卡到德尔班。在德尔班卸下后
南非的Bowman Gilfillan Findlay &Tait律师事务所在最近一期的海事摘要中报道了一起关于提单中喜马拉雅条款解释争议的案件。该案中,地中海航运公司承运LTA建筑公司的一台可移动吊机从达卡到德尔班。在德尔班卸下后运到地中海附属公司的仓库,吊机在安放过程中因集装箱跌落而受损。问题是提单中的相关条款能否使地中海航运公司对吊机在储存中的受损免责。
提单第17条规定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对装运前和卸载后货物的免失或受损免责。第18条即所谓的喜马拉雅条款规定,货主对承运人的任何雇佣人员、代理人或独立分包商的任何行为引起的货物免失或受损不能提出索赔。
法庭指出:(1)提单必须明确表明雇佣人员将受到限制责任条款的保护;(2)承运人必须为他自己和他的代理人签订合同;(3)承运人必须有权这样规定;(4)约因必须从代理人转移到承运人。
LTA公司主张第3项和第4项要求地中海航运公司没有满足。但是法庭发现有充分证据表明地中海航运公司一直有权代表它的附属公司签订合同。关于约因问题,地中海航运公司和LTA签订合同由地中海航运公司将吊机运输到LTA,为地中海航运公司设定义务去履行约定,这构成有效的约因,因为LTA有权主张地中海航运公司履行。因此,当吊机受损的时候,地中海航运公司是在履行承运人的一部分义务。最后,证据表明在卸货港双方要求这种移动和储存服务的提供,由于吊机受损的发生仍然在提单管辖范围内,因此地中海航运公司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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