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某街道社区服务中心 被申请人:林某 2005年1月,被申请人与某省的四十多家经营陶瓷的档主合作,在某文化广场占道经营,影响了城市管理秩序。某办事处按区政府的通知精神,出面处理被占用的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某街道社区服务中心
被申请人:林某
2005年1月,被申请人与某省的四十多家经营陶瓷的档主合作,在某文化广场占道经营,影响了城市管理秩序。某办事处按区政府的通知精神,出面处理被占用的场地清理问题,并由申请人先行垫付了70728元的退场费给这四十多家陶瓷档,使占道问题得到解决。2005年3月,双方就陶器卖场清理一事签订协议。被申请人同意赔偿申请人因解决陶瓷卖场43家档铺撤离问题而垫付的各类费用70728元,在签订后三个月内还清,其中首期20000元4月1日前付清。但在签约后,被申请人迟迟不履行赔偿义务,分文未服,现在上个月履行期已满。
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应该根据该协议即时履行赔偿义务,并因迟延履行而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欠款70728元从立案日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2、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2005年6月24日开庭审理时,申请人表明由于2005年5月31日被申请人已经还了两万元的款。故现请求申请人支付50728元,并以50728元为基数,从2005年5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裁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欠款50728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以欠款50728元为本金,从2005年6月7日起至付清余款之日止,按同期商业银行年贷款利率计付);
(二)仲裁费4393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仲裁费,被申请人直接付给申请人)。
以上裁决所确定的由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的款项,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三、裁决理由
仲裁庭认为:《协议书》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协商签订,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属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约定的义务,不按协议履行义务,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某文化广场陶瓷摆卖场撤离处理问题涉及费用的事宜达成《协议书》后,被申请人应按协议确定数额及期限向申请人支付约定的款项。而被申请人在没有合法的延迟付款情形下,拖欠申请人余款50728元,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被申请人除应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款项50728元外,还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赔偿申请人欠款的利息损失。据此,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余款50728元,仲裁庭予以支持。至于申请人要求按同期商业银行年贷款利率,从2005年5月31日起至付清余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仲裁庭认为:虽然双方合同并没有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但是被申请人逾期付款的行为实际给申请人已经造成了损失。故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按同期商业银行年贷款利率计付违约利息的要求,仲裁庭予以支持。但是按照《协议书》第二条的约定,被申请人应在《协议书》签订的三个月内清还垫付的费用。据此,利息的计算应从2005年6月7日起算为宜。
关于仲裁费,本案被申请人是违约方,且申请人仲裁请求得到了仲裁庭的支持,因此,被申请人应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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