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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院扩大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字号:T|T 2005年09月27日08:44     
  • 纽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地区法院在福克斯艾姆瑞科再保险公司诉纽约清洁水公司一案的判决,认为对保险利益人签发的一份标准“综合普通责任险”保单是海商合同,应适用海商法。 一审法院判决海商法无法管辖这类
纽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地区法院在福克斯艾姆瑞科再保险公司诉纽约清洁水公司一案的判决,认为对保险利益人签发的一份标准“综合普通责任险”保单是海商合同,应适用海商法。 一审法院判决海商法无法管辖这类合同,因为缺乏“真正的海洋因素”。如果一审观点成立的话,将会很大程度限制海商法对涉及船壳、货物和保赔保单的保险案例的适用。 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判决,签发给海运实体例如修船人、船舱清洁公司等的“综合普通责任险”保单引起的纠纷应该由海商法管辖。法院也详细地讨论了最近由美国最高院判决的先例中的海商法适用问题。法院总结认为主要涉及海运客体的保单应适用海商法,不管保单是否有海运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