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物流仲裁 >> 法院判例 >> 内容

申请人SUNY(OCEANIA)PYT.LTD.申请宣告提单无效案
字号:T|T 2005年09月21日09:01     
  • 案情: 申请人SUNY(OCEANIA)PYT.LTD.。 法定代表人沈革胜,董事。 委托代理人梁琪,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申请人SUNY(OCEANIA)PYT.LTD.
案情: 申请人SUNY(OCEANIA)PYT.LTD.。 法定代表人沈革胜,董事。 委托代理人梁琪,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申请人SUNY(OCEANIA)PYT.LTD.申请宣告提单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1年3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特别程序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宣告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于2000年12月13日签发的编号为COSU684S0C030756和2000年12月20日签发的编号为COSU684S0C032086正本提单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