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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庆林、杨青、赵靖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
字号:T|T 2005年09月20日09:22     
  • 案情申请人刘庆林,男,41岁。住所地天津市塘沽区节制闸东3号。 申请人杨青,男,33岁。住所地天津市塘沽区三槐路向阳楼9栋1门304号。 申请人赵靖,女,31岁。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宝鸡西道景阳里10-614号。 被申
案情申请人刘庆林,男,41岁。住所地天津市塘沽区节制闸东3号。 申请人杨青,男,33岁。住所地天津市塘沽区三槐路向阳楼9栋1门304号。 申请人赵靖,女,31岁。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宝鸡西道景阳里10-614号。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天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东华里61号。 三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担保,将被申请人所有的“渤海渔指1号”抵押给申请人以保障债务履行,但被申请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为保障将来采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行动的准确性为由,于200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证据保全申请,请求调取被申请人在秦皇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工商登记材料,被申请人与农业部黄渤区渔政渔港监督秦皇岛站签订的《天都公司600马力钢质船靠挂渔政站协议》 审判: 经审查,天津海事法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三申请人的诉前证据保全申请,调取被申请人在秦皇岛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工商登记材料,调取被申请人和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秦皇岛站于1998年5月5日签订的《天都公司600马力钢质船靠挂渔政站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