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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卸时间的计算
字号:T|T 2005年09月16日06:26     
  • 纽约有一个仲裁案,涉及在航次租约下散货船的二船东和租船人就未支付的运费和滞期费发生的争议。仲裁庭以2比1的多数裁决因船上受损货物而导致的迟延不能从装卸时间中扣除。涉案船舶在美国装运棉花,在阿尔及利亚的
纽约有一个仲裁案,涉及在航次租约下散货船的二船东和租船人就未支付的运费和滞期费发生的争议。仲裁庭以2比1的多数裁决因船上受损货物而导致的迟延不能从装卸时间中扣除。涉案船舶在美国装运棉花,在阿尔及利亚的斯科科达港卸货时,收货人发现货物受潮和结块而停止卸货,造成迟延。二船东索赔卸货港滞期费222,950美元,但是租船人认为卸货迟延完全是由二船东的过错造成的。 仲裁庭多数认为,涉案船舶在各方面都完备有效并一直处于租船人的控制下。他们认为迟延的发生是因收货人的商业考虑和/或方便,与按照租约条款规定的船舶工作和/或及时卸货的能力无关。仲裁庭支持滞期费索赔。 仲裁员Lucienne Bulow不同意滞期费的问题,她指出:“如果船舶装货或卸货的迟延是由船东的过错造成的,迟延时间将从装卸时间中扣除,这在美国海商法中是很有名的原则。纽约判例都考虑受损货物造成的迟延并允许给予合理的时间。” Lucienne Bulow认为在检验员的监督下,收货人有义务及时卸货以减少损失。由于船舶客观上处于工作状态,时间应该持续计算为装卸时间而不能中断,租船人应该对整个时间支付费用,多数仲裁员的这种观点混淆了租船人在期租下支付租金的义务和在航次租约下装卸时间的计算。 Lucienne Bulow认为仲裁庭应该在裁决滞期费前审理造成货物受损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