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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托运货物不构成错误描述
字号:T|T 2005年09月14日11:00     
  • 最近在纽约有一个仲裁案例,涉及托运人要求归还已经支付给承运人的额外包干运费。承运人主张额外运费是基于订舱单对圆桶中的货物——铀的六氟化物的错误描述。 独任仲裁员David Martowski认为对圆桶的描述符合国际
最近在纽约有一个仲裁案例,涉及托运人要求归还已经支付给承运人的额外包干运费。承运人主张额外运费是基于订舱单对圆桶中的货物——铀的六氟化物的错误描述。 独任仲裁员David Martowski认为对圆桶的描述符合国际标准,并不构成错误描述,也不是造成承运人无法装运其他部分货物的原因。仲裁员注意到承运人主张载运该货物缺乏经验。即使构成错误描述,提单中双倍运费条款在本案中也不能适用,因为该错误描述不是故意的。但是仲裁员支持了承运人关于延滞的索赔请求,这是在卸货港为拆除托运人的绑扎物而产生的时间延滞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