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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沿海运输船舶碰撞赔偿限制的新判例
字号:T|T 2005年07月26日11:54     海事仲裁委员会      作者:海事仲裁委员会
  • 英国海事之声在线3月1日报道,中国法院的一判例裁定从事沿海运输的船舶与从事国际贸易运输的船舶发生碰撞,沿海运输船舶无权再根据国家交通部1993年责任限制的规定取得50%的赔偿限制。去年3月,在福州港中国货船“Qi
英国海事之声在线3月1日报道,中国法院的一判例裁定从事沿海运输的船舶与从事国际贸易运输的船舶发生碰撞,沿海运输船舶无权再根据国家交通部1993年责任限制的规定取得50%的赔偿限制。去年3月,在福州港中国货船“Qiang Shun 8”与巴拿马籍船舶“Bigswan”相撞沉没。中国船东向海事法院提出,根据海商法规定设立海事赔偿专项基金,标准达50%(不包括人身伤亡损失)。厦门海事法院认定中国船舶属在中国国内港口之间从事沿海运输,因此批准了船东建立50%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 但在上诉期间,福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海商法里的相关条款是承认建立责任限制基金的权利,而不是实际的申请。中国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评论,在中国海事审判中,这是一个“典型案例”。“这是法院第一次明确了当沿海运输船舶与国际船舶发生海上事故时,中国沿海运输船舶无条件的不能享受交通部规定的50%责任限制,而只能适用海商法第210条或交通部上述文件的第3条规定。只有国际船舶,才能享受50%责任限制。以此确保国际船舶与沿海船舶之间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