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第九巡回法庭最近作出一个终局判决,维持地区法院支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一个仲裁庭裁决的判决。然而法庭也承认,两个仲裁源于同一个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相同,分别在贸仲总会和上海分会仲裁,这样的仲
美国第九巡回法庭最近作出一个终局判决,维持地区法院支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一个仲裁庭裁决的判决。然而法庭也承认,两个仲裁源于同一个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相同,分别在贸仲总会和上海分会仲裁,这样的仲裁是低效率的。
该案涉及美国一进口商通过海运从中国进口一批DVD影碟机,收货时发现货损,即通知出口商,认为其没有按合同要求交付货物,并拒付货款。于是中国出口商向美国法院提出扣货申请。由于合同有仲裁条款,美国法院不受理,要求当事人向贸仲提起仲裁。而后美国进口商首先向贸仲上海分会提起仲裁申请。随后中国出口商也在贸仲北京总会提起了仲裁申请。美国进口商对中国出口商而后提起的仲裁申请抗辩,称出口商应在贸仲上海分会提出反请求。但贸仲总会作出管辖权决定,驳回了进口商的要求,理由是两个仲裁请求不完全相同,可以对两个请求分别审理。北京贸仲总会比上海分会提前三个月做出裁决,裁定出口商胜诉,中方当事人向美国地方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美国进口商向中国法院申请撤销北京的仲裁决议,但被法院驳回。美国地区法院随即确认了北京的裁决,进口商继续上诉。
该案买卖双方约定的合同仲裁条款为:“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总会,或上海分会,或深圳分会提起仲裁(由申请人选定)。仲裁判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美国上诉中,美国第九巡回法庭认为,贸仲依据仲裁规则并没有超出双方约定的合同条款,因为买卖合同中并没有明确指定上海是唯一应当仲裁的地方。而且合同也没有条款明确说明应当如何选择仲裁庭。美国第九巡回法庭认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依据贸仲规则进行仲裁,因此贸仲总会有权对自己制订的规则适用性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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