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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上议院关于记名提单的最新判例
字号:T|T 2005年07月26日11:47     网络事业部
  • 英国上议院最近对一个15年未决的案子作出了终局判决,该案涉及对提单作出合理解释,以及货损责任应适用海牙维斯比规则还是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的问题。 该案起因是1990年1月“Rafaela S”轮在将一批装入集装箱的打印
英国上议院最近对一个15年未决的案子作出了终局判决,该案涉及对提单作出合理解释,以及货损责任应适用海牙维斯比规则还是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的问题。 该案起因是1990年1月“Rafaela S”轮在将一批装入集装箱的打印机从英国运往美国的途中发生货损。提单上记载着记名交付,无需议付,由地中海航运公司(MSC)作为承运人签发,并注明买方即是收货人。MSC认为这是一张记名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因此不在海牙维斯比规则的适用范围内。海牙维斯比规则第I(b)条规定,该规则适用于“以提单或任何类似物权凭证进行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合同。”如果运输单据未在海牙维斯比规则的范围之内,则可以适用也相当有影响的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条款。 仲裁员和商业法院都判定支持MSC的主张,但上诉法院却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MSC又上诉到英国上议院,英国上议院一致同意上诉法院的判决。英国上议院解释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提单仅作为一种收据或海运单的话,则在传统意义上就无需签发一份以上的正本提单,并且证明条款的约定也毫无意义了。假使这份单据是为了得到货物而不得不交付出去,权威人士认为就应该把它看作是物权凭证。上议院认为,一份记载收货人的,并且不能够通过背书而转让的记名提单,同样属于海牙维斯比规则里所说的提单或其他类似的物权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