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外商和当地企业合资、合作前,为大致了解和掌握对方的生产经营效益、技术发展水平、资信状况以及发展趋势,一般有为期六个月相互了解的预备可行性研究阶段。 2、东道国通常为本国及外国投资者提供有关投资事宜的
1、外商和当地企业合资、合作前,为大致了解和掌握对方的生产经营效益、技术发展水平、资信状况以及发展趋势,一般有为期六个月相互了解的预备可行性研究阶段。
2、东道国通常为本国及外国投资者提供有关投资事宜的咨询服务。
3、外商与当地企业举办中小型合资、合作企业,谈判时间通常不超过三个月。
4、外商与当地企业就投资项目谈判时,双方主谈者应为具有全权资格的法人或法人代表。在双方谈判过程中,一般不更换谈判人。
5、东道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通常归口于一个统一的审批机构;审批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6、外商在东道国投资兴办企业,应遵守东道国国家及其地方法律、法规和规定。
7、外国投资者,可用现金、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进行投资。
8、外商投资企业与当地企业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9、东道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东道国,通常对外商投资企业采取按部门、按地域、有时限的鼓励与限制相结合的政策。
10、东道国为外国投资者通常在基础设施方面给予基本的保证。
11、东道国通常须具备较发达的劳动力市场、资金市场、原料市场和销售市场。
12、合资、合作企业的董事长,通常由拥有企业多数股权的一方担任,但不绝对。
13、参与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人员所需出国签证有效期限,一般为1至3年。
14、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自行制定本企业的章程。
15、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自行设置本企业所需机构。
16、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自行决定本企业的人员配备。
17、外商投资企业有权雇用和辞退当地职工,雇用职工的人数由本企业自行决定,并根据外方投资额的多少,允许企业在国际上招聘相应数量的高级职员。
18、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按通行的工资率付予本企业职工工资,并自定奖罚制度。
19、外商投资企业的雇员,可优先购买本企业股票。
20、外商投资企业的总经理,有权采用自认为最有效益的经营管理方式。
21、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当地和国际金融市场筹措资金。
22、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当地和国际市场购买原材料。
23、东道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东道国,通常对外商投资企业为产品出口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规定一定的国产化比例。
24、东道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东道国,通常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所需原材料的进口,给予兑税优惠。
25、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所得合法利润,可汇回本国;也可将其所得利润在当地再投资。
26、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当地和国际市场销售本企业产品。
27、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确定其产品的价格。
28、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一般由销售商销售,销售商如能达到销售目标,可享有若干回扣或销售报酬。
29、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破产。
30、合资、合作双方如发生纠纷,经双方协商,可诉诸任何仲裁机构解决。如发生违反双方所订合同之行为,三个月内原仲裁机构无法解决,则可由东道国加入的国际仲裁机构进行强制性的国际仲裁。
31、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商品报关手续较简便,一般只需几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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