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审理法院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判决时间 】 1995年12月11日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州汇泰制衣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华迅国际空运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汇泰公司不服此判决,向浙江
【 审理法院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判决时间 】 1995年12月11日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州汇泰制衣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华迅国际空运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汇泰公司不服此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称:本公司虽在货物托运书上签字,但和被上诉人不存在货物委托运输合同关系,运费应由意大利客户承付,且客户已向米兰公司支付运费。请求撤销原判,予以改判。
华迅宁波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委托代理运输合同,但上诉人以自己的名义出口货物,并将货物送至被上诉人仓库,在货物托运书上签字确认,被上诉人亦将货物委托航空公司运至上诉人指定地点交付,应认定双方间的委托代理运输合同关系成立。被上诉人已履行了委托运输的义务,上诉人应向其支付运费。意大利客户与米兰公司间的委托运输合同与本案无关。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1995年12月11日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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