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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华迅国际空运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湖州汇泰制衣有限公司给付垫付的运费案(浙江高法)
字号:T|T 2005年06月28日10:33     网络事业部
  • 【 审理法院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判决时间 】 1995年12月11日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州汇泰制衣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华迅国际空运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汇泰公司不服此判决,向浙江
【 审理法院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判决时间 】 1995年12月11日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州汇泰制衣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华迅国际空运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汇泰公司不服此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称:本公司虽在货物托运书上签字,但和被上诉人不存在货物委托运输合同关系,运费应由意大利客户承付,且客户已向米兰公司支付运费。请求撤销原判,予以改判。 华迅宁波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委托代理运输合同,但上诉人以自己的名义出口货物,并将货物送至被上诉人仓库,在货物托运书上签字确认,被上诉人亦将货物委托航空公司运至上诉人指定地点交付,应认定双方间的委托代理运输合同关系成立。被上诉人已履行了委托运输的义务,上诉人应向其支付运费。意大利客户与米兰公司间的委托运输合同与本案无关。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1995年12月11日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