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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开发银行特别基金章程
字号:T|T 2005年06月28日10:08     网络事业部      作者:网络事业部
  • 【颁布机构】 亚洲开发银行 【正文】 亚洲开发银行特别基金章程 第一条 总 则  第一款 章程的范围 (一)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称“亚行”)根据《亚行协定》有权用特别基金资金进行特别业务。特别业
【颁布机构】 亚洲开发银行 【正文】 亚洲开发银行特别基金章程 第一条 总 则  第一款 章程的范围 (一)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称“亚行”)根据《亚行协定》有权用特别基金资金进行特别业务。特别业务主要包括:发放比亚行普通业务贷款期限较长,宽限期较长,利率较低的高度优先开发项目的贷款;提供为其目的服务并在其职责范围的技术援助;以任何与本行宗旨及有关捐款协定并不矛盾的方式,期限和条件,用所收捐款提供开发援助。 (二)根据《亚行协定》第十九条第四款关于设立、管理和使用特别基金的规定,根据《亚行协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一)项关于亚行可随时设立这些基金的规定,并根据《亚行协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二)项亚行可接受管理特别基金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款 本章程中使用的术语的定义 (一)“统一特别基金”指可供亚行依《亚行协定》第十九条管理的特别基金的资金总额,包括“拨出资金”、“捐赠资金”和“应计资金”。 (二)“拨出资金”指亚行理事会根据《亚行协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二)项决定从亚行实缴股本中拨出的特别基金资金,并包括其偿还款项。 (三)“捐赠资金”指亚行根据捐赠协定而接受并计入任何特别基金的特别基金资金,除捐赠协定另有规定者外,也包括其偿还款项。如有关捐赠协定作了规定,亚行来自捐赠资金的收入(来自服务收费的收入除外)在依本章程第七条第一款支付与之有关的管理费用和付给捐款人应得利息后,须记入此类捐赠资金的贷方而成为捐赠资金的一部分。 (四)“应计资金”指从亚行按本章程第七条第一款宗旨在特别业务中的服务收费(以下称“服务收费”)得来的特别基金资金以及亚行得自特别基金资金的其他收入。这种资金和收入由亚行依本章程第五条第三款存入综合特别基金,由亚行掌握、管理。  第三款 章程的实施 (一)除亚行在根据《亚行协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一)项拨出资金另有决定另有规定外,本章程适用于一切捐赠资金和由此而来的应计资金。 (二)除有关捐赠协定外,本章程适用于一切拨出资金和由此而来的应计资金。  第四款 亚行权利的行使 (一)除本章程另有明确规定者外,亚行理事会、董事会、行长及工作人员对亚行有关特别基金或特别基金资金的任何决议、决定、协定或行使其他权利所负的责任,与其在类似情况下对普通业务经营所负的责任相同。 (二)行使此类权力的程序,在情况相当时,须与类似情况下适用于亚行普通业务的程序相同;此外,还可作出适当的安排,随时与捐款人进行磋商。   第二条 特别基金  第一款 统一特别基金 (一)亚行准备管理称为“亚洲开发银行统一特别基金”(以下称“统一特别基金”)的特别基金资金,包括“ (甲)农业特别基金; (乙)技术援助特别基金; (丙)综合特别基金;以及 (丁)亚行随时可能设立或接受的其他特别基金。 (二)农业特别基金的资金,应供亚行用作与农业开发(包括林业、渔业和与农业有关的工业)有关的特别业务资金。 (三)技术援助特别基金的资金,应供亚行用作为其宗旨服务、属于其职责范围的技术援助资金。 (四)综合特别基金的资金,应供亚行用于为其任何特别业务提供资金。  第二款 资金的使用和分配 (一)亚行根据《亚行协定》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可将任何特别基金资金的任何部分,单独或同任何其他资金一起,用于与该基金宗旨相符的任何业务。 (二)亚行可改变特别基金资金在各特别基金间的分配;但对捐赠资金,除有关捐赠协定已有规定,或亚行同有关捐款人进行了专门协商并且取得一致意见者外,不得进行再分配。   第三条 向统一特别基金的捐款  第一款 合格的捐款人 凡有资格成为亚行成员的国家向亚行统一特别基金的捐款,均可接受。  第二款 捐款方式 向亚行捐献特别基金,可按亚行和捐款人根据资金的预计用途和亚行特别业务的性质,用共同商定的方式和条件进行。  第三款 捐款协定 亚行和捐款人就向统一特别基金的捐款的条件达成协议后,这些条件须载入捐款协定。捐款协定除双方同意的其他事项外,一般应载明: (一)捐款金额; (二)进行捐款的方式和条件;以及 (三)提取捐款的手续。 第四款 捐款资金的使用 (一)捐赠资金应分配给有关捐款协定载明的一个或若干个基金。没有载明的捐赠资金应分配给综合特别基金。 (二)捐款人可以要求亚行在将其捐款用于某一特别基金时,着重与该特别基金宗旨相符的一些特定用途。  第五款 采 购 除有关捐款协定限制采购区域或另有规定外,捐款资金可用在购买亚行成员境内生产的商品或用于服务。如资金的捐赠者不是亚行成员,亦适用于捐款人领域内。   第四条 特别业务  第一款 符合条件的受益人 亚行可根据《亚行协定》及本章程的规定,从其特别基金的资金中,向亚行任何成员,或者成员的任何代理机构、机构或政府部门,或者在成员境内营业的任何实体或企业,以及《亚行协定》中规定的与亚洲及远东地区经济开发有关的国际性或区域性机构或实体,提供资金融通或其他援助。  第二款 业务方法 亚行以特别基金资金进行特别业务,其方式有: (一)发放或参加发放对高度优先发展项目的贷款。这种贷款与亚行普通业务贷款相比,期限较长,宽限期较长,利率较低。 (二)提供有偿技术援助,或者从现有的可用于无偿融资的资金中提供无偿技术援助。 (三)按与亚行宗旨和有关捐款协定下相矛盾的方式、期限和条件,以捐赠资金提供开发援助。  第三款 业务经营原则 使用特别基金资金的一切决议,应符合有关捐款协定的规定,并应考虑下述原则: (一)遵照《亚行协定》第二条(二)项的规定,亚行的特别业务主要向具体的项目或计划,包括构成国家的、次区域性的或区域性的开发计划之一部分的项目或计划,提供资金。 (二)如果某一成员反对此种资金融通时,亚行不得为在该成员境内进行的任何项目提供资金。 (三)提供资金之前,申请人须提交一份详细的计划,亚行行长(如属技术援助,董事会另有规定者除外)应在与职员研究的基础上,就此项计划提出书面报告,连同他本人的建议一并提交给董事会。 (四)亚行在审查此项资金申请时,须适当注意借款人从其他资金融通借款的能力,而其借款条件,亚行从各种因素考虑,都认为对借款人是合理的。 (五)亚行在考虑资金申请时,须适当注意到借款人正在采取的有关自助措施;若借款人不是成员时,则须注意到借款人以及项目所在的成员两者正在采取的自助措施。 (六)除非亚行确信,项目或计划是稳妥可靠的,给这个项目或计划提供资金,符合亚行应以稳妥可靠的金融方针指导业务的要求,否则不应发放任何贷款。亚行发放贷款时,须充分注意借款人和担保人(如果有担保人的话)将来是否能履行贷款合同项下的义务。 (七)发放贷款时,利率、其他费用和本金的偿还期限须经亚行认为是合乎当时情况的。 (八)亚行只允许借款人提取其基金用来支付与项目或计划有关的实际费用。 (九)亚行在任何特别业务中均须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为此特别业务提供资金的特别基金资金时只用于实现进行此种特别业务的目的,并适当注意考虑节约和效益。 (十)亚行须适当注意,避免把比例过多的特别基金资金数额,用于为任一成员谋利益。  第四款 货币的提供 亚行在其特别业务经营中可以下列方式提供资金: (一)向供款人提供有关项目或计划将在其境内实施的成员的货币以外的各种货币,以满足此项目或计划的外汇费用需要;或者 (二)在可能情况下,依据任何有关的捐款协定的条件或理事会按《亚行协定》第十九条(一)项作出的有关决议,提供资金以支付有关项目的当地费用。  第五款 贷款条件 (一)亚行根据本章程发放或参加发放贷款时,贷款合同内的条件——包括与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包括为第七条第一款的目的按亚行决定的费率收的服务费)有关的支付条件、还款期和支付日期,须依本章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经营方针、本章程的其他规定以及《亚行协定》的有关规定加以确定。合同尤须规定,合同项下对亚行的一切偿还须以贷出的贷币,或在证得银行同意后,以黄金或亚行规定的任何可兑换货币进行。 (二)若本章程项下的贷款接受人不是成员,亚行认为适当时,可要求项目或计划所在的成员,或该成员境内亚行可以接受的代理部门、机构或政府部门,保证按贷款条件还本付息和其他费用。 (三)本章程项下的贷款接受人或担保人是成员、成员的中央银行或成员的任何代理部门、机构或政府部门时,贷款或担保合同须视情况规定: (甲)有关国家停止为亚行成员时,只要该国、其中央银行或其任何代理部门、机构或政府部门作为本章程项下贷款或亚行普通业务贷款的接受人或担保人,继续对亚行承担责任,亚行应扣留因购回其股本而应付给该国的任何金额。亚行有权在任何此类债务到期时,用扣留的金额抵偿。 (乙)亚行分配资产时,成员在清偿其对亚行的全部债务之前,无权领取分配的份额。   第五条 投资、偿还、应计收入  第一款 投资 亚行可将其拥有的而在其特别业务经营中不立即需用的任何特别基金的资金,以董事会所定的适用于亚行普通资本资金投资的任何方式进行投资。  第二款 偿 还 除拨出资金在《亚行协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中另有规定、捐赠资金在有关捐赠协定另有规定外,从任何特别基金的资金中发放的贷款或提供的技术援助,其偿还款项一律由亚行按综合特别基金掌握和管理,并作为此种基金之一部分进一步使用,不受本章程第三条第四款或第五款所作的任何要求或限制的约束。  第三款 应计收入 (一)服务收费应贷记入应计资金,由亚行作为综合特别基金掌握和管理,并只可按本章程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于支付行政开支。 (二)除拨出资金在按《亚行协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一)项拨出时另有规定,捐赠资金在有关捐赠协定另有规定外,得自特别基金资金的其他收入在按本章程第七条第一款支付了应付的任何费用之后,得自捐赠资金的收入则在付给捐款人应得到利息之后,一律贷记入亚行的应计资金,由亚行作为综合特别基金掌握和管理,并作为此类基金之一部分使用,不受按本章程第三条第四款或第五款所作的任何要求或限制的约束。   第六条 帐务和报告  第一款 业务的分离 亚行的特别基金资金在任何时候、任何方面,均须同其普通资本资金完全分开来进行掌管、使用、调配、投资或作其他处理。  第二款 帐务与稽核 (一)亚行的财务报表须分别表明其普通业务和特别业务。 (二)亚行应设立帐户,充分记载其特别业务,根据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反映统一特别基金的状况,表示出拨出资金、捐赠资金和应计资金、各种特别基金的经营情况以及由各特别基金提供资金的项目和计划。 (三)统一特别基金帐目须于每一财政年度结束时,由亚行的行外审计师审核,并须接受行内外审计师提出的适用于亚行普通资本资金帐同样的审计要求。 (四)董事会须将经过审核的统一特别基金财务报表提请理事会年会批准。其中包括资产负债总表、收支情况表、拨出资金、捐款资金和应计资金及与特别基金有关的各种报表。  第三款 报 告 亚行在其季度和年度报告中,须就统一特别基金及其项下的各特别基金单列一节,恰如其分地反映捐款、由特别基金资金提供经费的项目和计划及各特别基金的收入、支出和余额等情况。   第七条 行政开支、损失和债务  第一款 特别业务的行政开支 (一)凡直接属于特别业务的亚行行政费用,首先用来自服务收费的应计资金支付,如有差额,以下列项目支付: (甲)首先从来自为该业务提供经费的资金的收入(即来自拨出资金、应计资金或特定捐款人的捐赠资金的收入)中支付;如有关捐款协定有规定的,则从来自有关捐款人向统一特别基金所捐款项的全部其他收入中支付; (乙)其次,从为该业务提供经费的资金(即拨出资金、应计资金或特定捐款人的捐款资金)的本金中支付。 此种业务的经费来源多于一处时,上述差额应在各有关特别基金资金之间按提款完成时各个基金提供的金额的比例分配,并且先从有关基金的收入中支付,然后再从其本金中支付。 (二)任何其他费用按亚行的决定来支付  第二款 损失和债务的支付 (一)凡由特别业务引起的损失和债务,应由为该业务提供资金的特别基金支付,如该项业务的经费来源多于一处,则应由各特别基金资金按其在提款完成时提供的金额的比例分摊支付。亚行在支付由某种特别业务引起的损失之前,要与有关的捐款人商洽。 (二)亚行的普通资本资金,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用于支付或清偿由特别业务或本来使用特别基金资金其他活动引起的任何损失或债务。  第八条 终止及抽股  第一款 终止 (一)亚行经与有关捐款人洽商,可终止其对一个或多个特别基金的管理。 (二)亚行根据《亚行协定》第四十五条停业时,对统一特别基金以及其中包括的各个基金的管理亦随之自行终止。  第二款 终止时资金的处置 亚行在终止对任何未重新分配资金的特别基金或统一特别基金的管理时,须对受终止影响的特别基金资金采取下列行动: (一)立即停止与此类资金有关的一切活动,但与其有步骤地变现、保管、保存以及用此类资金偿还的直接和或有债务有关者除外; (二)按理事会指示处理任何拨出资金的余额; (三)按本款(四)项,在可处理时处理(甲)任何捐赠资金余额和(乙)任何由捐赠资金产生的应计资金(从服务收费中产生的除外)的余额。处理的办法是,将这类余额在有关捐款人中间按其各自在此类资金中的利息余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四)在继续适用本章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条件下,依据有关捐款协议要求作的其他处置安排,处理(甲)以有偿贷款(即亚行用此类资金进行特别业务,而接受人需偿还亚行)的形式提供给亚行的任何捐款资金的余额。(乙)任何从这类捐款资金得到的应计资金(从服务收费派生的应计资金除外)的余额; (五)按亚行的决定,处理由拨出资金和服务收费取得的任何应计资金的余额。  第三款 捐款的撤回 凡在捐款协定内规定了捐款人经与亚行洽商后可全部或部分撤回(甲)其捐赠资金之余额,(乙)任何由捐赠资金取得的应计资金(由服务收费取得的应计资金除外)之余额者,亚行在收到撤回通知时应立即停止与所涉及的资金有关的一切活动,但与其有步骤地变现、保存和保管以及收到此通知之日应以此类资金偿还的直接和或有债务者除外。亚行须在其后的合理期限内(除非该通知取消了)把现有不须用于清偿任何债务的上述资金转给捐款人,其余额亚行应随收随转。  第九条 修正  第一款 修正 (一)亚行可随时修正或废止本章程。未经有关捐款人同意,对已有的任何捐赠协定不得修正或废除。 (二)亚行和捐款人可按捐赠协定中关于修正的规定,随时通过协商修正捐赠协定。   第十条 仲裁  第一款 仲裁 如亚行与捐款人对双方订立的捐赠协定或与之有关的事项所发生的争端超出了《亚行协定》第六十条规定的范围,而双方又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应交由三名仲裁人组成的法庭裁决。仲裁人一名由亚行指定,一名由捐款人指定,第三名除双方已商定者外,由国际法院院长或理事会为执行《亚行协定》第六十一条而制定的规则所规定的其他当局指定。仲裁人的多数表决,就足以作出最终的、对争议双方都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双方不能就仲裁程序取得一致意见时,第三仲裁人有权解决一切程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