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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6月14日10:36     
  • 发文文号:财税[2005]87号 发文日期:2005-05-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发文文号:财税[2005]87号 发文日期:2005-05-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尿素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