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审理法院 】 广州海事法院 原告:东莞新亚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油脂公司) 被告: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1995年12月,东莞新亚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油脂公司)从马来西亚进口一套棕
【 审理法院 】 广州海事法院
原告:东莞新亚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油脂公司)
被告: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1995年12月,东莞新亚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油脂公司)从马来西亚进口一套棕榈油生产线设备,由ARKTISSKY轮承运,从马来西亚巴生港运到中国东莞新沙港。油脂公司向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海洋运输货物一切险,保险金额2750416美元,保险单规定采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1996年1月2日,ARKTISSKY轮抵达新沙港。应油脂公司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在卸货前登船查勘,证实短少货物三件:脱臭器、脱气器和蒸汽洗涤器。短少的货物装于甲板上。
据ARKTIS SKY轮船长出具的海事报告称,ARKTIS SKY轮1995年12月23日至1996年1月1日期间遇到九级以上的大风、狂浪、大涌,引起船舶激烈摇晃,大浪淹过舱盖和甲板货物,导致装载在甲板上的部分货物灭失。
据货物的订舱单记载,所有货物能无害且合法地装于甲板,船长有权选择装于甲板,风险和费用由货方承担。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也记载:船东对装载于甲板上的货物所产生的损坏和灭失不承担风险和费用。
油脂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未果而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赔偿其灭失货物的损失497080.美元。保险公司答辩认为,油脂公司投保的是一切险,未加保舱面货物险。根据保险条款和中国人民银行对该条款的解释,一切险不包括舱面货物险。本次事故是由于货物装于甲板造成的,不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
广州海事法院认为:本案货物灭失的原因是货物装载于甲板上,船舶航行期间遭遇恶劣海况,大浪淹过甲板所致。油脂公司投保的险别为一切险,根据国家保险主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5月21日作出的《关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一切险"条款解释的请示〉的复函》,一切险承保的范围是平安险、水渍险及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外来原因仅指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重、混杂、沾污、渗漏、碰损、破损、串味、受潮受热、钩损、包装破裂、锈蚀。根据该解释,舱面货物险不包括在一切险之内,因装载于舱面的特有风险造成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不属于一切险的责任范围。根据海商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新亚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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