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蛇口船务运输有限公司诉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字号:T|T 2005年06月14日09:41     网络事业部
  • 【 审理法院 】 广州海事法院 原告蛇口船务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务公司) 被告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1996年1月2日,蛇口船务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务公司)就其所有的"达龙"轮向
【 审理法院 】 广州海事法院 原告蛇口船务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务公司) 被告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1996年1月2日,蛇口船务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务公司)就其所有的"达龙"轮向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均为300万美元,保险条件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6年1月1日船舶保险条款一切险,保险期限为1996年1月1日0时至12月31日24时。12月25日,船务公司向保险公司续保,保险期限为1997年1月1日0时至12月31日24时。 1996年12月12日,"达龙"轮在马来西亚TG.Manis港装载6021.9立方米原木前往日本Nagoya。18日经巴士海峡时遇大风浪,船舶激烈摇摆。19日发现第二货舱进水。20日到苏澳港检查并作临时修理。24日经台湾东部海域又遭遇恶劣天气,第二货舱再次进水,进基隆港修理后续航目的港。"达龙"轮在目的港卸货后于1997年2月5日进北仑船厂修理。在北轮船厂修理期间,发现船舶尾轴异常磨损,也予以修理。经证实,尾轴磨损是1995年车叶变形异常震动造成。 船务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船舶修理费和检验费共251531.39美元,其中包括了修理船舶尾轴的费用。 广州海事法院认定"达海"轮该次货舱漏水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予赔偿,但应以保险事故范围内的损失为限。船舶尾轴损坏发生在1995年,不在本案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属保险公司的承保责任范围。因此,修理尾轴的费用应当扣除。据此判决:保险公司向船务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202155美元及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