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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港务局诉贵州省外贸进出口公司清偿港口费用欠款纠纷案
字号:T|T 2005年06月07日11:21     网络事业部
  • 【 审理法院 】 广州海事法院 原告湛江港务局 被告贵州省外贸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外贸") 1993年4月,贵州省外贸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外贸")从湛江港出口重晶石、矾土等货物,结欠湛江港务局港口费用10206
【 审理法院 】 广州海事法院 原告湛江港务局 被告贵州省外贸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外贸") 1993年4月,贵州省外贸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外贸")从湛江港出口重晶石、矾土等货物,结欠湛江港务局港口费用1020615.36元。1995年11月6日,贵州外贸与湛江港务局签订《关于清偿欠款的协议书》,确认欠湛江港务局1020473.55元,并承诺于1996年6月前付清。1997年9月24日,贵州外贸在给湛江港务局的信函中再次确认拖欠港口费用,表示尽快偿还,并提出以物抵债的方案。 1997年10月22日,湛江港务局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贵州外贸偿付港口费1020615.36元及其滞纳金7673936.41元。贵州外贸在答辩中承认拖欠港口费的事实,也承认于1995年11月6日与湛江港务局签订的还款协议。 广州海事法院认为:湛江港务局受委托办理货物进出港口业务,有权向委托方贵州外贸收取约定的港口作业费用以及《港口费收规则》规定的滞纳金。虽然从1993年4月港口作业完毕至1995年11月达成还款协议,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但是,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贵州外贸与湛江港务局达成还款协议,同意偿还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该还款协议仍受法律保护,但应以协议确认的金额为限。在还款协议中,贵州外贸确认结欠湛江港务局的金额为1020473.55元,没有约定滞纳金。因此,对湛江港务局请求超过还款协议确定金额的部分及滞纳金,不予支持。据上,广州海事法院判决:贵州外贸应支付湛江港务局港口费用1020473.55元;驳回湛江港务局的滞纳金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