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审理法院 】 广州海事法院 原告中保财产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保险公司) 被告JOHNY C轮船东M.B.MOUNDREAS SHIPPING CO.SA. 1995年5月4日,广西桂林桂广滑石开发有限公司在湛江港向JOHNYC轮托运424
【 审理法院 】 广州海事法院
原告中保财产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保险公司)
被告JOHNY C轮船东M.B.MOUNDREAS SHIPPING CO.SA.
1995年5月4日,广西桂林桂广滑石开发有限公司在湛江港向JOHNYC轮托运4245吨滑石块,运往阿姆斯特丹。同日,广宁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宁公司)就该批货物的运输,向中保财产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保险公司)投保了海洋货物运输一切险,保险金额457,611美元。
6月10日,JOHNY C轮抵达阿姆斯特丹卸货,经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鹿特丹分公司检验,证明"部分货物遭水浸致损"。ROHLIG公证行检验证明:卸下货物总量4256.766吨,估计477.654吨货物中有45%湿损。
广西保险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称,由于JOHNY.C轮货舱漏水以及未完全清洗上一航次遗留下来的尿素,致使其承保的滑石块湿损,且因分隔滑石和重晶石的帆布腐朽破烂而受污染。广西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就该批货物的损失赔付了164,621美元,取得了代位求偿权。请求法院判令JOHNY C轮船东M.B.MOUNDREAS SHIPPING CO.SA.赔偿其损失164,621美元。广西保险公司为证明其已取得代位求偿权,向法院提供了"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复印件和三份"特种转账借方传票"复印件。三份"特种转账借方传票"显示付出129,391美元,但没有反映被支付的对象。
广州海事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根据该款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取得以其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为要件,保险人未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不取得代位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负有证明其已支付保险赔偿的举证责任。本案中,广西保险公司提供的用以证明其代位求偿权的"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和"特种转账借方传票"均是复印件,"特种转账借方传票"没有反映支付对象,且金额与其主张不符,不能作为证明其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和已取得权益转让的证据。据此判决:
驳回广西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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