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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文远、李华桐诉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湛江办事处保险合同纠纷案
字号:T|T 2005年05月31日09:29     网络事业部
  • 【 审理法院 】 广州海事法院 原告吴文远 原告李华桐 被告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湛江办事处(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 1997年8月20日,吴文远、李华桐就其共有的船舶"廉机0036"向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湛
【 审理法院 】 广州海事法院 原告吴文远 原告李华桐 被告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湛江办事处(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 1997年8月20日,吴文远、李华桐就其共有的船舶"廉机0036"向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湛江办事处(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投保,平安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单约定:投保险别为一切险,适用《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保险期限从1997年8月21日至1998年8月21日,保险价值130万元,保险金额98万元,保险费58800元。 8月22日,"廉机0036"因受9713号台风的袭击沉没。吴文远、李华桐向平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平安保险公司以船舶出险地点超出航行范围、船舶不适航以及避台措施不当、施救不力等理由拒赔。吴文远、李华桐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平安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额98万元,退还违反规定多收的保险费4.8万元。 广州海事法院认为:"廉机0036"的沉没属于保险单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平安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关于吴文远、李华桐提出的退还保险费的请求,广州海事法院认为:内河船舶的保险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内河船舶保险一切险年费率"确定。依该规定计算,"廉机0036"的基础保险费为10848.8元,可以上下浮动30%,最多不超过14103.4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及费率的通知》,超过规定收取的保险费应当退还。平安保险公司超过规定标准多收取"廉机0036"保险费44696.6元,应予退还。据此判决: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赔偿吴文远、李华桐船舶损失98万元及利息,退还吴文远、李华桐船舶保险费44696.6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