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审理法院 】 广州海事法院 原告香港三联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联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1992年2月7日,香港三联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联公司)通过经纪人,就其经营的TONY
【 审理法院 】 广州海事法院
原告香港三联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联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1992年2月7日,香港三联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联公司)通过经纪人,就其经营的TONY BEST轮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接受承保,签发了保单。保单记载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均为200万美元,保险期限为1992年2月7日0000时至1993年2月7日0000时,保险条件为1986年1月1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一切险。1993年2月,三联公司要求续保一年,从1993年2月7日0000时起12个月,保险公司同意续保,保险金额改为160万美元,保险条件改为1983年10月1日伦敦协会定期船壳险条款的船壳和机器险。在投保和续保时,三联公司或其经纪人未将船舶的实际状况告知保险公司。
1993年3月3日,TONY BEST轮从中国石臼港装载14,572吨袋装水泥前往吉大港,在吉大港卸下部分货物后前往蒙拿港途中搁浅,经采取用主机自行起浮、减载等措施不成功后,由专业救助公司拖带脱浅。之后,船舶又先后四次搁浅,终因机舱大量进水,船舶沉没。
经调查,TONY BEST轮多次搁浅并最终沉没的主要原因是:船舶压载管系严重锈蚀,阀门无法关闭,无法将船舶压载水排放出去;机舱只有一台主机可以工作,其他设备也处于严重磨损状态;船舶机器缺乏备件。这些缺陷在续保甚至第一次投保前就已存在,船长、轮机长已将这些缺陷告知船舶管理人。
三联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60万美元。保险公司以三联公司违反最高诚信原则,没有如实披露船舶已处于不适航状态等重要事实为理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请求法院驳回三联公司的诉讼请求。
广州海事法院认为:根据本案保险合同选择适用的英国法律,包括《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海上保险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最高诚信原则。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另一方即可宣告合同无效。根据该原则,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应向保险人披露有关保险标的的所有重要情况,并确切履行自己的保证。本案中,TONY BEST轮压载系统无法排放压载水,机舱只有一台发电机,其他设备也存在故障、磨损及缺乏维修保养等,应该被认为是必须在订立合同时如实披露的重要情况。三联公司在订立本案合同时没有披露这些情况,违反了最高诚信原则,保险公司有权宣告该保险合同无效,对TONY BEST轮的沉没不负赔付义务。据此判决:驳回三联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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