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审理法院 】 广州海事法院 原告株式会社日本精炼炉材工业所(以下简称"炉材工业所") 被告福建省畅达船务福州第一公司(以下简称"畅达公司") 1997年9月5日,"畅达101"轮在中国湛江港装载1000吨散装硅铁运往日本川
【 审理法院 】 广州海事法院
原告株式会社日本精炼炉材工业所(以下简称"炉材工业所")
被告福建省畅达船务福州第一公司(以下简称"畅达公司")
1997年9月5日,"畅达101"轮在中国湛江港装载1000吨散装硅铁运往日本川崎港。湛江联合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作为承运人平顺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顺公司")的代理人签发了两套清洁提单,提单记载:托运人为辉嘉发展有限公司,收货人凭指示,承运船舶"畅达101"轮。9月28日,"畅达101"轮抵达川崎港卸货。经理货公司理货,卸船货物经过磅净重996.03吨,货物水湿并混杂有沙子和其他物质。应收货人株式会社日本精炼炉材工业所(以下简称"炉材工业所")的申请,日本NKKK公证行对"畅达101"轮及其所载货物进行检验,证实:货物湿损的原因是海水从盖在舱口的防水布破洞涌入货舱所致;货物经淡水清洗后烘干处理,产生费用15,289,061日元;货物短少14.942吨,价值1,003,430日元。
炉材工业所对福建省畅达船务福州第一公司(以下简称"畅达公司")提起诉讼,认为货物湿损是船员管理货物不当造成的,畅达公司是"畅达101"轮的船东,应对货损承担责任。畅达公司答辩称,"畅达101"已转让给了平顺公司,畅达公司不是"畅达101"的船东,无需承担责任。畅达公司提供了其与平顺公司签订的船舶买卖合同传真件和"畅达101"国籍证书传真件,据两份传真件记载,畅达公司于1997年6月20日将"畅达101"卖给了平顺公司,"畅达101"轮于1997年7月30日在伯利兹登记注册,船舶所有人是平顺公司。法院要求畅达公司提供该两份传真件的原件,畅达公司没有提供。
广州海事法院认为:畅达公司为证明其不是"畅达101"的船东,向法院提供了船舶买卖合同和船舶国籍证书传真件,但未能向法院提供原件,法院无法对该两份传真件进行核对,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能据此认定船舶已转让给了平顺公司。根据现有的证据,畅达公司是"畅达101"的船东,即本案所涉运输的实际承运人,对本案货损负有责任,应与承运人平顺公司对收货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广州海事法院判决:
畅达公司赔偿炉材工业所货物损失16,292,491日元及其利息。
- 每日推荐
- 热点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