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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日本精炼炉材工业所诉福建省畅达船务福州第一公司货损案
字号:T|T 2005年05月24日10:20     网络事业部
  • 【 审理法院 】 广州海事法院 原告株式会社日本精炼炉材工业所(以下简称"炉材工业所") 被告福建省畅达船务福州第一公司(以下简称"畅达公司") 1997年9月5日,"畅达101"轮在中国湛江港装载1000吨散装硅铁运往日本川
【 审理法院 】 广州海事法院 原告株式会社日本精炼炉材工业所(以下简称"炉材工业所") 被告福建省畅达船务福州第一公司(以下简称"畅达公司") 1997年9月5日,"畅达101"轮在中国湛江港装载1000吨散装硅铁运往日本川崎港。湛江联合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作为承运人平顺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顺公司")的代理人签发了两套清洁提单,提单记载:托运人为辉嘉发展有限公司,收货人凭指示,承运船舶"畅达101"轮。9月28日,"畅达101"轮抵达川崎港卸货。经理货公司理货,卸船货物经过磅净重996.03吨,货物水湿并混杂有沙子和其他物质。应收货人株式会社日本精炼炉材工业所(以下简称"炉材工业所")的申请,日本NKKK公证行对"畅达101"轮及其所载货物进行检验,证实:货物湿损的原因是海水从盖在舱口的防水布破洞涌入货舱所致;货物经淡水清洗后烘干处理,产生费用15,289,061日元;货物短少14.942吨,价值1,003,430日元。 炉材工业所对福建省畅达船务福州第一公司(以下简称"畅达公司")提起诉讼,认为货物湿损是船员管理货物不当造成的,畅达公司是"畅达101"轮的船东,应对货损承担责任。畅达公司答辩称,"畅达101"已转让给了平顺公司,畅达公司不是"畅达101"的船东,无需承担责任。畅达公司提供了其与平顺公司签订的船舶买卖合同传真件和"畅达101"国籍证书传真件,据两份传真件记载,畅达公司于1997年6月20日将"畅达101"卖给了平顺公司,"畅达101"轮于1997年7月30日在伯利兹登记注册,船舶所有人是平顺公司。法院要求畅达公司提供该两份传真件的原件,畅达公司没有提供。 广州海事法院认为:畅达公司为证明其不是"畅达101"的船东,向法院提供了船舶买卖合同和船舶国籍证书传真件,但未能向法院提供原件,法院无法对该两份传真件进行核对,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能据此认定船舶已转让给了平顺公司。根据现有的证据,畅达公司是"畅达101"的船东,即本案所涉运输的实际承运人,对本案货损负有责任,应与承运人平顺公司对收货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广州海事法院判决: 畅达公司赔偿炉材工业所货物损失16,292,491日元及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