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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祥诉某航空公司服务质量纠纷案
字号:T|T 2005年04月26日09:52     网络事业部
  • 【 审理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泽祥,某法院法官 被告某航空公司 原告王泽祥诉称:自己乘坐某航空公司班机,托运的旅行箱受损,理应得到赔偿。航空公司与国航公司互相推诿,纯属故意戏弄旅客,使自己花
【 审理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泽祥,某法院法官 被告某航空公司 原告王泽祥诉称:自己乘坐某航空公司班机,托运的旅行箱受损,理应得到赔偿。航空公司与国航公司互相推诿,纯属故意戏弄旅客,使自己花去不少时间并造成经济损失。要求被告赔偿皮箱遭受损失的费用450元,劳务及误工、交通损失550元,共1000元,并在当地法制报报道纠纷的同一位置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某航空公司辩称:事故处理在首都机场,国航首都机场有过错,但诉讼方购物不要求开具正式发票亦有一定过错。航空公司收到诉讼状才知有此纠纷,并开始着手了解事件经过,并无故意推诿之意。有关记录,首都机场已寄来,原告所述事情经过基本属实,当时首都机场同意赔偿400元,理应由其赔偿。现同意赔偿国航答应的400元,并愿当面向原告赔礼道歉,但对误工费、交通费损失有异议,此两项请求无依据。 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8年3月25日,原告王泽祥搭乘某航空公司4121次班机飞赴北京学习。下了飞机,取过行李,即发现:花了450元新买的旅行箱的一边箱底已被撞破,玻璃钢轱辘已脱落,无法再推行。王泽祥当即找到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国内行李查询处要求解决。对方称仅是为某航空公司代办业务,不管这类事。后经协商,对方终于答应在损失内给予赔偿,并对行李损坏事故进行了登记,在处理意见一栏内注明"同意旅客在人民币肆佰元内退旧买新"。王泽祥对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处理虽有些不情愿,但由于时间日程安排紧,又不熟悉购物环境,而且国航也有规定,便接受了。后王泽祥在北京王府井的绿屋进货购买了一只价值416元的旅行箱,该店出具了销售凭证和电脑计费单各一张。4月25日,王泽祥返回登机前,到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国内行李查询处退旧领取购买新皮箱支付的费用--国航同意赔偿的400元,对方要求王泽祥出示增值税发票,并说王的损失不属其赔偿,应找某航空公司。僵持间,飞机起飞时间要到,王泽祥只好拎着两只皮箱返回。当天下午在机场,王泽祥找到负责行李托运的值班员要求处理此事,却被一口回绝,值班人员称:此事与某航空公司无关,让王找国航。王泽祥气愤难平,认为国航与某航空公司对旅客遭受的损失采取相互推诿、踢皮球的态度,纯属戏弄旅客,遂向当地法制报投诉。该报在第一版的位置做了报道。1998年10月14日王泽祥又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无异议,争议焦点关键在赔偿,且被告方已意识到了自己的过失,故法庭依法主持双方调解。调解中,原告王泽祥认为:首都机场是某航空公司的代理人,起诉某航空公司是正确的;首都机场未通知某航空公司不是原告的过错,原告向航空公司投诉,公司方面不知道也不是原告的过错;承运人造成乘客托运财物损坏,应进行赔偿;原告去购物及四处投诉肯定要发生交通费,造成误工损失,400元只赔偿了皮箱损失;另外,现在到大商场购物,也不会得到正式发票,更不会有增值税发票。被告某航空公司当庭向原告表示了道歉,同时认为损坏一个轮子只应进行修理,国航已做出了最大限度的赔偿表示,己方也予以认可,并愿意再赔偿原告交通、误工损失费100元。原告表示愿意放弃误工、交通损失费,但要求被告在当地法制报相同版面赔礼道歉。被告认为航空公司并无推卸责任的故意,当地法制报的报道是首次看到,愿增加误工、交通损失费赔偿至250元,以示"抚慰",请求原告放弃登报赔礼的要求。在法庭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被告航空公司赔偿原告王泽祥皮箱及误工、交通损失费共750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原告放弃要求被告在当地法制报有关该案纠纷报道的相同位置赔礼道歉的请求。诉讼费50元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