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英国上议院最近的一个判决肯定了一个传统观点:合同承运人有权在合同中约定不承担海牙规则第3条第2款规定的装载、积载、卸载货物的义务。 在“Jordan II”号轮一案的审理过程中,货物索赔人认为租约下的FIOST条款使
英国上议院最近的一个判决肯定了一个传统观点:合同承运人有权在合同中约定不承担海牙规则第3条第2款规定的装载、积载、卸载货物的义务。
在“Jordan II”号轮一案的审理过程中,货物索赔人认为租约下的FIOST条款使货物利益方负责装载、积载、卸载,因此该条款不能被并入提单;如果可以并入的话,就违反了海牙规则的规定,任何试图减轻承运人对货差货损责任的规定无效。船东保赔协会认为,虽然在普通法下合同承运人有义务装载、积载、卸载货物,但是可以通过合同将这个义务转移给货物利益方。
英国上议院在此案中对第3条第2款的合理解释没有作出评论,仅仅说不影响先前的判例。上议院的观点是商业实践没有要求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而且近来由联合国贸法会讨论的对海牙-维斯比规则修改的多数建议认为,应该明确规定承运人有权在合同中约定不承担第3条第2款下的装载、积载、卸载义务。
- 每日推荐
- 热点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