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ichards Butler在航运通讯月刊中报道了一件最近的伦敦仲裁案,该案涉及过苏伊士运河费用争议。仲裁庭根据船东对船舶的陈述裁定过运河费用由租船人承担。涉案船舶是散货船,按照NYPE格式租赁经过苏伊士运河的一个航
Richards Butler在航运通讯月刊中报道了一件最近的伦敦仲裁案,该案涉及过苏伊士运河费用争议。仲裁庭根据船东对船舶的陈述裁定过运河费用由租船人承担。涉案船舶是散货船,按照NYPE格式租赁经过苏伊士运河的一个航次。船级社将该船作为一般干货船,因而产生了争议,过苏伊士运河的费用是按照一般干货船还是散货船来支付。租船人认为他的义务就是按照该船是散货船来支付费用,船东违反了租约,应对误述承担责任。 仲裁员认为没有默示条款规定租船人只按照散货船来支付费用。船东也没有违反任何条款,无论是明示的还是默示的,而船东所作的陈述仅仅是该船是散货船,并在合适的船级社入级,所以不存在误述。因此,该案涉及租约中无法控制的“不幸的风险”,但还是应由租船人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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