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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条款不能违背强制法
字号:T|T 2005年04月14日11:12     海事仲裁委员会
  • 尼日利亚最高法院判决,如果提单条款与海上货物运输法规定相冲突,则以后者为准。因此,推翻了一审法院和上诉法院对一起货物短缺案件所作的时效是三天而不是一年的判决。 争议所涉及的提单适用1924年英国海上货物运
尼日利亚最高法院判决,如果提单条款与海上货物运输法规定相冲突,则以后者为准。因此,推翻了一审法院和上诉法院对一起货物短缺案件所作的时效是三天而不是一年的判决。 争议所涉及的提单适用1924年英国海上货物运输法,与尼日利亚的海上货物运输法的规定相同。货物利益方在提取货物38天后提出了货物短缺的索赔通知。 提单第24条规定索赔应该在卸货后的三天内提出并合理证明。但是,海上货物运输法第3条第6款规定,承运人与船舶对货物灭损不负任何责任,除非索赔是在货物交付之日或者应当交付之日一年内提出。 一审法院依据提单第24条的规定,判决时效已过,因为索赔没有在三天内提出。上诉法院维持原判。但是该案上诉到最高院时,最高法院认为提单依据海上货物运输法签发,提单条款应该适用海上货物运输法,如果存在冲突,以海上货物运输法的规定为准。最高院支持该上诉,认为时效是一年而不是三天,因此,诉讼时效没有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