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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劣天气卸驳时间的计算
字号:T|T 2005年04月14日11:06     海事仲裁委员会
  • 最近在伦敦有一件关于装卸时间的仲裁案。租约规定在青岛港卸载矿石货物,但是在巴西装运港双方达成备忘录,租船人有权选择在一个安全泊位浮动站点卸载,也就是卸驳。随后,租船人要求船舶开往烟台卸货,船东接受了租
最近在伦敦有一件关于装卸时间的仲裁案。租约规定在青岛港卸载矿石货物,但是在巴西装运港双方达成备忘录,租船人有权选择在一个安全泊位浮动站点卸载,也就是卸驳。随后,租船人要求船舶开往烟台卸货,船东接受了租船人的要求。船舶在烟台港的一个泊位卸驳。在开始卸驳前,由于大风浪使船舶无法进行安全卸驳操作,船舶等待了五天的时间。此外,船舶在卸驳过程中,由于大风浪而被迫中断近一天。双方争论的焦点是由于恶劣天气而耽误的时间是否计入装卸时间。 租约第2条规定货物运输到“中国青岛港1个或2个安全泊位”,第7条规定租船人卸货于“中国青岛1个安全港口1个或2个安全泊位,船舶能进入并处于漂浮状态,船东不承担所有风险和费用”。第10条对装卸时间长短规定如下:“在青岛卸货(无吃水限制),装卸时间从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递交或接受的24个小时后开始计算……在青岛卸载矿石的卸货率是每晴天工作日历日25000公吨……” 备忘录规定如下:“如果要求船舶在一个安全泊位的浮动站点卸货,操作过程应该在安全条件下在船长的监督和同意下进行。……如果船长在任何时候认为船舶开始或继续卸货不安全,他有权使船舶驶离,但时间仍然计算。”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租约和备忘录应该适用,就如卸货是在原先预期的青岛进行的一样。租船人并没有争辩说发生的事不在备忘录规定之列,只是说租约中规定的“晴天工作日”条款应予适用,因此妨碍卸驳的恶劣天气不应计入卸货时间。然而,对仲裁庭来说,很明显双方就备忘录中的情况的时间计算达成了一个特殊协议,而不是仅仅就一个租约的规定。如果备忘录中的情况与本案不同的话,“时间仍然计算”的措辞就变得毫无意义了。双方以备忘录的方式达成了一个特殊的协议,它是在租约之后达成的,如果与租约有任何冲突,应该以备忘录为准。因此,船舶在卸驳站点的恶劣天气应计入装卸时间。 仲裁庭怀疑,如果妨碍卸驳的恶劣天气没有坏到使船舶驶离卸驳站点,他们是否能取得一致意见。也就是说,仲裁庭无法接受船东的观点,即所有在卸驳站点的恶劣天气都计入装卸时间。只有备忘录中规定的情况才能计入时间,因为如果适用备忘录,计入时间是租船人没有履行义务提供一个安全的泊位的结果,而“通常”的坏天气并不影响安全性。 因此,船东的仲裁请求得到了支持。